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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我省已加入国家"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的倡议行动。省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淘汰CFCs(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和哈龙两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禁止新建CFCs和哈龙生产设施以及使用CFCs作为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和加工助剂的生产设施。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和副产四氯化碳项目,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装置要对其进行无害化转换。 
  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CFCs和哈龙1211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非必要场所再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 
  二、自2006年3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含CFCs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 
  政府不得采购含CFCs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s的产品。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具备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 
  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 
  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四、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CFCs和哈龙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监管,积极倡导群众监督,建立举报热线,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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