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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 1999-06-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特发[1999]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32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7日 质技监锅字(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海南云南省技术监督局: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我国燃油(气)锅炉得到了迅速发展,许多锅炉制造企业开发了多种燃油(气)锅炉,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企业生产的燃油(气)锅炉产品在出厂前或在安装验收时,未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调试,导致锅炉实际运行中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为了提高燃油(气)锅炉产品质量,保证锅炉使用安全并结合我国燃油(气)锅炉的制造现状,现对燃油(气)锅炉的安全性能调试提出下列要求:
  一、燃油(气)锅炉在产品鉴定前应提供安全附件、自动控制和燃烧装置的性能调试报告。

  二、对于燃油和燃液化气的锅炉,锅炉制造企业在锅炉出厂前必须逐台对锅炉进行调试并经至少2小时额定负荷试验,检验锅炉性能、燃烧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及其相应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三、对于燃用煤气和天燃气的锅炉,在工厂内进行上述性能测试,在气源上确实存在困难时,可在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安装单位在锅炉现场进行。
  调试工作完毕后,调试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调试报告。
  请将此文转发至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及有关锅炉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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