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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06]21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阶段来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比较平稳,进货成本有所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11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不超过92.5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7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4.2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7.5元(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7.9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3%幅度(暂不上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2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2月11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3%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97 
  94.1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4.2 
  62.3 
  管道气(立方米) 
  17.5 
  17.0 
  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不超过17.9元。 
  说明: 
  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3%幅度(暂不上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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