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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1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9]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对于拉动建材、钢铁、森工、化工、石油、机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较快,等级内建筑企业已发展到3000多家,从业人员近170万人,1998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11亿元,建筑业增加值133亿元。但是,目前我省建筑业还普遍存在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问题,全行业完成总产值逐年下降,亏损企业数、亏损面、亏损金额逐年增加,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建筑企业改革
  1.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紧密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逐步使建筑企业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成为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建筑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在加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力度,积极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提高公有制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的同时,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抓大放小,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建筑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三是实行一企一策,逐步推进,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四是坚持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增强建筑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3.企业改制实行多种组织形式。除已经或可能接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建筑企业或集团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经营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可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尽快实现国有股、社会法人股及企业职工股并存的多元资本结构,具备条件的要积极争取上市。优势企业之间可通过强强联合或收购、兼并困难企业实现资产重组,通过相互持股、转让股权、存量转股和增持股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建筑企业和部分大型建筑企业,重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可采取出售、租赁、承包经营、联合兼并等改革形式,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微利或亏损建筑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兼并或委托经营的办法使其走出困境。整体搞活难度大的企业,可采取分块搞活的办法进行分立重组;部分亏损企业,可面向社会竞价拍卖,挂牌出售;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
  4.认真界定企业资产。改制企业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结果要经出资人认可,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必须做到有偿转让。
  5.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重点选择一批技术装备好,基础管理好,市场信誉好,领导班子开拓进取意识强的大型建筑企业为核心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的科技、管理、人才、资金等综合实力,向经营性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改制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体制,推行经营管理层和劳务作业层的分离,使企业管理层具有综合承包能力,企业作业层具有专业施工能力。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内部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减人增效。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企业,引导其走“一业为主,多业发展”的经营路子,不断提高企业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6.增资减债,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的国有建筑企业,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将企业上缴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返还比例不得小于15%。所得税返还部分可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凡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建筑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缴,可全部留给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精神,试点城市中被兼并的建筑企业可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要逐步把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一时难以分离的,要从实际出发,先分立、后分离,实施独立核算,企业予以定额补贴,逐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国有建筑企业应组建和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应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按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信贷、财政、收费等优惠政策。

 

  二、实行建筑业劳保费用统一管理,确保建筑企业稳定
  1.改革建筑业劳保费用收取方式。建筑企业的劳保费收取方式由定额预收费制,改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程预算中按统一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率标准由各市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自行确定,并适时调整。
  2.严格劳保费的使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和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返还企业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清理全省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传(1999)69号)精神,采取多种途径清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属于财政预算资金不到位的,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2.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强化固定资产投资专户存款制度,依据项目注册资本金落实情况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同时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专户存款的监督管理,依据专户存款情况下达年度自筹计划。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审批立项,不批准开工。
  3.严格审查建筑资金到位率。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50%的,跨年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各项手续。

 

  四、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1.严格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手续健全,持证施工,持证上岗,保证合格的企业、合格的人员承建和管理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
  2.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对于干预建设工程招标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和公益项目,允许在全省范围内的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竞标。
  3.控制施工队伍总量。要运用资质管理等手段,控制施工队伍总量。除改制、改组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成立的具有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办理企业升级。
  4.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门、项目法人及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原材料和构配件生产厂家,要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实行终身质责任制度。在建设工程质量上坚持“奖优罚劣、以罚劣为主”的方针,依法治理劣质工程。推行建筑材料及产品的推荐认定制度,保证合格建筑材料及产品进入市
  场。强化政府监督质量力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进我省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
  5.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列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和财政拨款工程,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外资、中外合资或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或开发的住宅工程,大中型工业、民用建筑(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必须委托监理。对应监理而未办理监理手
  续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装饰装修队伍建设,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发展
  1.积极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向装饰装修特别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发展。鼓励国有建筑设计、施工企业中有专长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领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
  2.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人员,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协会进行登记,组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技能岗位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和《设计员证书》。对在国有建筑企业中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设计的下岗职工,可不参加专业培训,经资格认证后核发《技能岗位证书》和《设计员证书》;对施工水平较高的从业人
  员,核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
  3.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所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都要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并纳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的统一管理。做到有场有市,退路进场,公开交易。
  4.实行建筑装饰装修统一管理,整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业管理必须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各地要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无证照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和无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要限期补办各种手续,做到合法经营,逐步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走
  向规范化。

  六、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素质
  1.建立和推行科技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鼓励企业兴办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研开发和投入的主体。施工企业应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节约的材料,取得的效益归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按原预算,定额单价不变。把科技进
  步的考核指标作为企业资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开展各种工程与设计评优活动中,将采用先进、成熟并具有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作为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2.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科研资金,积极引导和组织产、学、研结合,对重点项目组织联合科技攻关。企业每年要从总收入中列支不少于1%的资金用于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奖励。
  3.鼓励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推广、转化运行机制。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制定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建立新技术与产品推广和限制与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工艺、标准的公告制度。对使用落后产品、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4.努力提高建筑机械化、工业化水平。进一步研究建筑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途径,提高建筑最终产品质量和功能。研究高层、超高层施工技术,开发和推广快拆组合模板体系,提高建筑机械化、工业化、现代化技术水平。

  七、积极为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创造条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指导协助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尽快走出去,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要在省外、国外成立办事处、项目经理部,采取独立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和劳务施工等多种途径,拓展经营空间,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2.对于在省外、国外建筑市场上承建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可放开施工兼营范围,支持企业占领省外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为企业办理出省施工手续,协调解决企业赴省外施工的有关问题。
  3.对在省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占企业建筑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包括当年在国外有施工项目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项目经理资格认证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
  4.非国有建筑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可免交非国有建筑业企业管理费。
  5.对到省外、国外投标承包工程,需要出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有困难的企业,对施工过程中资金不足影响工程施工需要贷款或出据保函的企业,各级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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