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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 2005-12-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鲁劳社[2005]5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规范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为核心,以实现园区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目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维护园区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 2006年起至2008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逐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工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区、科技园区、工业集控区以及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共分3个阶段进行。2006年为试点阶段。各设区的市要选择2至3个工业园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选点试行。此阶段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行业"和"和谐劳动关系片、区"等为重点。2007年为推广阶段。各设区的市及已开展创建工作试点的县(市、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重点试点"单位"扩大到整个园区;将试点园区推广到所辖工业园区的50%以上。200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全省所有工业园区都要全面开展创建工作。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工业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 "单位和职工自我调节、自我规范、平等协商、劳动保障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动全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创建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制定了《山东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地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日程,专题研究创建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园区内大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设区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审办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工业园区尽快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帮助园区和企业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三)评审与考核。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向所在地市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组织进行评审,并将初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颁发标牌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省另行制定。考核由市组织实施,省进行抽查。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收回标牌和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选表彰。各地要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选(评选标准另行制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进行表彰。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评选先进和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企业家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附件:山东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一、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和职责任务明确,定期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协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园区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达100%,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充分,程序合法,经济补偿符合规定。 
  三、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和效益增长逐年提高。 
  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没有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六、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七、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符合各级政府规定。职工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职工定期健康检查,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工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工作达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标准。 
  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教育职工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有所提高。组织员工开展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十一、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年度内没有发生因劳动关系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会等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能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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