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5]209号
咸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咸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咸政价费发[2005]2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咸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咸阳市所辖11个县(市)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乾县临平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市),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先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扣除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剩余75%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管理实施方案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