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5]208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建设厅《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费方法及标准的函》(陕建函[2005]90号)收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时可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改变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建筑结构城市类别收费标准(元/m2)砖混结构
大城市1.4
中等城市1.9
小城市2.3
框架结构
八层以下
大城市1.8
中等城市2.1
小城市2.5
八层以上(含八层)大城市2.0
中等城市2.3
小城市2.7
备注:
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
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