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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借入与贷出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0-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办理搜藏品借入与贷出(借入与贷出以下简称:「借贷」),依据「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政策」第捌条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之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一)「借入」指本馆基于馆务发展或研究之需要,向馆外借入文物

(二)「贷出」指本馆搜藏研究组接受馆内外单位申请,将搜藏品由搜藏库贷出。

(三)借入品:本馆由馆外借入之文物。

(四)贷出品:本馆由搜藏库借出之搜藏品。

三、本馆基于下列事项之需要,得办理搜藏品借贷:

(一)展示。

(二)教育。

(三)研究。

(四)其它事项。

四、借入搜藏品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馆内许可:申请人应先洽询搜藏研究组确定贷出之可能性,或征得文物所有单位之贷出意愿与相关贷出条件后,说明借入需求之原由并,检附「借入品清册」及双方协议文件(草约),以签呈方式具体说明办理文物借入,会签搜藏研究组后,由馆长核定。

(二)向贷出单位办理借入手续:借入许可核定后,申请人始得向贷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先行取得借入品状况报告。

(三)办理保险:依借入品估价或贷出单位提供之保险值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本馆申请单位负担。

(四)起运前状况纪录:本馆搜藏研究组应会同借入单位及贷出单位,进行借入品装箱前状况报告书制作。借入品装箱后,应加封条,并经借入与贷出单位于封条上签认。

(五)点交入库:贷出单位会同本馆申请单位与搜藏研究组点交,数量、状况皆无误后入库。如为借展品,则可先清点箱体及封条完好,及箱体数量无误后,直接入库保管,至布展时再提出至展场,进行前述之借入品点交。遇贵重文物,必要时装箱前之点交可委由托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负责,抵馆后再由保险公司、托运公司、贷出单位及本馆会同点交。

(六)借入登记:申请人将借入品清册、状况报告、保险单及合约、借据等其它相关文件交搜藏研究组办理登记,并赋予各借入品临时登录号。

(七)归还:借期届满或中止时,本馆申请单位与搜藏研究组会同贷出单位或其委托人进行点交归还。归还作业中之保险、状况纪录与点交等程序与借入程序相同。

(八)归还登记:搜藏研究组办理归还登记。

五、贷出搜藏品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审核:

1.馆内申请:申请单位叙明所办理之计画目的,填写「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贷出申请单」(附件一: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贷出申请单),依行政程序会搜藏研究组,呈请馆长核定。

2.馆外申请:申请单位以公文载明贷出目的、欲借之搜藏品清单、贷出期间、放置地点、用途等,由搜藏研究组签办后呈馆长核定。

(二)办理贷出:

1.馆内贷出:申请单位需依据核定内容办理贷出期间之文物保险,保单正本交搜藏研究组后,办理点交事宜。

2.贷出馆外:申请单位与本馆协议签订「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贷出契约」(附件二: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贷出契约【模板】),双方各执一份。契约签订完毕后,申请单位应对贷出品办理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标的物之运送需规范为「墙至墙(walltowall)」,如贷出地点为外岛或国外,运送规范为依照伦敦保险协会所定之「货物险Air条款」,并以本馆为唯一之保险受益人或为被保险人,保险合约条文须经本馆同意后始得签约。投保完竣后应提交保单正本乙份予本馆搜藏研究组收执。

(三)起运前状况纪录:本馆搜藏研究组应会同申请单位,根据核定之「搜藏品贷出申请单」中之「贷出品(及其附件)清单」中罗列之贷出品进行装箱前状况报告书制作。贷出品装箱后封箱前,经搜藏研究组与申请单位共同确认,封箱后,应加封条,并由双方于封条上签认。

(四)点交离库:搜藏研究组与申请单位进行点交,数量、状况皆无误,办妥规定作业手续后离库。

(五)贷出登记:搜藏研究组汇集申请单或公文、贷出契约、保险单等其他相关文件办理贷出登记。

(六)归还:申请单位应于借期届满或中止前,会同搜藏研究组进行点交归还。

(七)归还登记:搜藏研究组办理归库登记。

六、搜藏品之借贷期间应遵守下列之规定:

(一)本馆借入与贷出申请皆应至少于借入与贷出起始日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本馆借入与贷出期间均应定有限期。贷出期限每次不得超出一年,但若本馆无其它用途则可申请展延一次,以一年为限。相关保险责任亦应与贷出期限一并展延。

七、有下列情形之搜藏品不得贷出:

(一)未办妥贷出作业程序者。

(二)未办妥登录或编目者。

(三)馆内需使用之文物(如正进行展示、维护、研究者)。

(四)法令限制者。

(五)申请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保存环境或承诺馆方所规定条件者。

(六)脆弱且稀有之孤品。

(七)申请单位所处区域正遭受重大危难者。

(八)申请单位过去借贷纪录素行不良者。

八、贷用本馆搜藏品者以本馆各业务单位、上级机关、公私立博物馆或法人、社教或学术机构为限。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馆得中止贷出品之贷出:

(一)贷出品产生明显的劣化现象,或因损坏而无法继续符合贷出之目的。

(二)贷出品于贷出期间遗失。

(三)本馆发现借用单位有违契约情事。

(四)馆内单位贷出之搜藏品,如另有其它重要利用,经馆长核准者。

(五)贷出后申请单位所处区域发生重大危难,可能损及贷出品者。

十、贷出品之申请单位应办理下列事项,并负责任:

(一)对贷出品负保管维护之责任。如于馆内使用,应会同搜藏研究组就贷出品于贷出地点或搜藏库进行定期维护。贷出品损坏或遗失,应负完全之赔偿责任。

(二)采取预防措施以免贷出品损害与遗失。

(三)贷出品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本馆搜藏研究组,并负完全之责任

(包括赔偿及法律责任)。

(四)展场与储存场所之环境与维护,应依照国际博物馆协会规定之标准及本馆要求处理(包括避免卤素灯等光源直接照射贷出品)。

(五)负担贷出品之保险费、包装、组装、运费及其它因贷出作业需支付之费用。

(六)贷出品之利用不得超出合约指定范围,凡是涉及公开使用(如在展场及出版品出现)应有「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之标示。以贷出品发表之任何刊物,应送交二份出版品供本馆存盘备查。

十一、贷出品之申请单位就贷出品之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贷出品应以申请贷出目的之使用为限。贷出品如为申请贷出目的之延伸使用(如影像作为营利为目的之展览出版品之一部分等),如于申请时可预期者,应于申请时一并取得本馆之授权;如非于申请时可预期者,应立即通知本馆取得同意后始得为之。

(二)如为馆外使用,需就贷出品拍照或摄影,应以非营利用途为限,且应以书面通知本馆。

十二、贷出品之申请单位不得就贷出品进行下列行为:

(一)变更申请之贷出目的,转为其它用途。

(二)作为营利用途使用。但如为申请贷出目的之延伸使用,应依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办理。

(三)转借予第三人。

(四)任何形式之复制。

(五)就贷出品作任何改变(包括附属物与卷标之更动)或破坏性处理

(如拆解、切割、涂布、磨光等),以及动态运转。

(六)以贷出品做出任何危害本馆名声之行为。

十三、本馆各业务单位需要借入文物时,搜藏研究组得于保险、拆卸等有关典藏管理之范围提供必要专业协助与咨询。

十四、办理搜藏品借贷,进行搜藏品点交、拆箱时应注意以下诸点:

(一)仔细核对清单、检查对象,或拆箱前检查封条,如发现与状况报告不符或其它异状,应声明并会同相关借贷单位及保险单位做成纪录,必要时应暂停点交。

(二)借入品入库或贷出品归库时,如有危害搜藏库环境之虞,应先完成必要之处理始得入库。

(三)借入品状况良好之包装箱、填充物应予保留,并于明显处加注异动代号,以为归还时使用。

(四)点交时若借贷单位及保险单位未能出席,需书面声明放弃权利。

十五、本规定经搜藏指导委员会、馆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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