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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
内蒙古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自治区因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发给。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十级伤残农民工已按照有关规定自原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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