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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378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6 生效日期: 2004-05-26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业经2004年5月8日农业部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农业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目录
  1.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2.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3.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4.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5.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6.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7.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8.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9.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0.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11.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          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④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③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报单位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1997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③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⑥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⑦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2003年颁布)
  办事条件:
  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出口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2001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种类、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⑤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⑥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⑥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6%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中医药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项目名称: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考察的路线、时间和内容
  2.能否采集标本和进行摄录像
  3.采集标本和影像文字的处理及使用计划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路线、时间、内容、标本采集等事项)
  ②国内外联合考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从业条件
  2.项目是否可行
  3.渔船是否合法
  4.是否符合双边协议或国际有关法律和规定
  5.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2003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①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③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④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⑤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
  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②《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均为复印件)
  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⑥渔船有关材料
  A.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属购置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B.拟派渔船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捕捞渔船),需提供所有权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局签发的《国际渔业船舶勘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C.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除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与代理或租赁渔船所有人(以所有权证书为准)签订的代理或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申请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复印件)
  ⑦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项目批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单》;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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