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49号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242号)精神及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八批)库存车辆产品(一)》(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批)库存车辆产品(二)》(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5号)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二批)库存车辆产品(三)》(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11号)(以下统称《库存车辆产品公告》)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除微型载货类汽车产品外),《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不再作为新车注册登记的依据;《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中微型载货类汽车产品自2002年12月31日起停止销售,不再作为新车注册登记的依据。
在纠正“大吨小标”等违规在用载货类汽车参数时,可参照《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予以更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