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为建置保险业送审保险商品之分级审查标准,以落实差异化管理目标,依据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主管机关得针对各保险业之保险商品送审情形,依保险商品审查分级指针评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计分,并依其每半年累计计分之排序,分别按财产保险业与人身保险业之保险商品,就其审查方式、送审数量及审查期限予以分级管理,保险商品审查分级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三、有关第二点之累计计分于每半年重新核算并予排序,且依该排序作分级调整之依据。
四、于各该累计计分期间内未有新保险商品送审之保险业,则评列为保险商品审查分级管理方式之分级类别第二级。
五、本要点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年累计之计分予以排序,实施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