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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供销合作总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5]639号

 
重庆荣锦物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价的请示收悉。该项目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1号地块,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用地面积19979.00M2,总建筑面积134841M2,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实测建筑面积58927M2,套内建筑面积48605.60M2,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83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20元)。在此基础上,你司在销售单套住宅时,其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适当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15%,下浮幅度不限。 
  由于该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具有职工集资修建性质,主要用于职工定向销售。在此之前,开发经营企业与有关单位书面约定的价格仍按约定执行。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单元筒体、外墙、电梯机房、住宅门厅等。 
  三、代收费 
  1.天燃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结算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你司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住宅销售进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办理的,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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