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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5〕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两年多时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并及时注销工商登记,同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部署,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开采煤矿保安煤柱和矿区范围隔离煤柱的,特别是大矿周边的小煤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函告原颁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开展钨、锡、锑、稀土矿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有色行办、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7号)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对钨、锡、锑、稀土保护性开采特定的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有色行办、省外经贸厅制定;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超量生产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整顿期间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饮用水源安全和河道采砂(石)、地下水、地热水等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七)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权限组织对本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八)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地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矿区整合方案,在2006年上半年前必须完成,到2007年底前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编制的矿区整合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一律不受理矿山企业的扩界申请。通过整顿和规范,降低小矿比例,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开发基地。 
  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后发布。 
  (九)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省国土资源厅要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凡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市、县(区)政府应对当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尽快制订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和充实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工作安排 
  根据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到2007年底完成,整个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到2005年12月底止)。 
  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深入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领导机构,同时,要加大对矿产资源法法规和国发〔2005〕28号文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二)整顿和规范阶段(2005年11月-2007年10月)。 
  整顿阶段可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市、县(区)政府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开采进行全面调查,逐一登记。市、县(区)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05年12月底汇总后报送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治,时间到2006年12月底止。各地对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分步整治,达到规定的标准。 
  规范阶段(2007年1月-10月)。 
  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后达到国发〔2005〕28号所规定的目标,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科学开采,安全生产;实现持证依法开采,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利用水平比较高,安全生产和生态恢复措施执行良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2月)。 
  各地、各单位完成整顿规范任务后,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设区市(区)政府申请验收;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整顿规范情况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向省政府申请验收。2007年11月下旬至12月省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对各设区市的整顿和规范情况进行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省政府将责令'补课',并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良好契机;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从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注意加强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政府决定成立以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市、县(区)政府是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要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矿产资源管理,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和制订治本之策。 
  (四)强化督查。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省、市、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大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原则上以各市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各地要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工作方案,做好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各市政府要在各个阶段结束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阶段工作报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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