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征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发布部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发布文号: 建标标函[2005]5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起草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2005年8月20日前将意见书面返回我司。
  联系人:吴路阳
  电 话:010-58933043
  传 真:010-58934385
  e-mail:wuly@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指标参数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该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全面修订、局部修订、废止的活动。

    第三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适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重要产品更新换代、科学技术发展或工程建设需要的。
  二、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相关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需要复查相关标准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四条 标准复审的工作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

    第五条 标准的复审工作应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为开展标准复审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
  对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的标准可以通过《工程建设标准复审通知书》(见附件一)下达复审任务。该复审任务应当纳入下一年度复审工作年度计划。

    第七条 标准复审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根据复审工作年度计划或《工程建设标准复审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复审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专家审议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 标准复审可以采取会议、信函或网络等方式。参加复审人员一般包括该标准的主要编制人员、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代表以及熟悉该标准相关内容的专家代表。

    第九条 标准的复审意见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二、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
  三、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主要技术内容与上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

    第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专家审议意见表》应当经该标准复审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对没有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可以由承担单位直接报标准的批准部门。

    第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应当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确认,并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应由其批准部门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继续有效的标准,其编号和年号不变,再版时应在其扉页增加“××年××公告第××号确认继续有效”字样。废止的标准,其编号同时废止,且不得用于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对确认需要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其批准部门纳入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对引用了已废止标准的其他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工程建设标准复审通知书                       编号: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复审形式 会审 □         函审 □        其他 □
复审人员
复审时间      年  月~     年  月
组织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地 址
E-mail
附件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专家审议意见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承担单位
复审形式    会审□      函审□      其他□
复审时间
主要复审人员:
复审意见(建议及理由):  年  月  日
承担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备 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