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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产业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 2005-12-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5]31号
各市州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烟草是我省农业五大优势产业之一,烟叶生产是切实解决烟区“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项目。为加快全省烟叶产业化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烟叶产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生产方针,实施烟叶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烟叶生产环境,不断提高烟叶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做优做强我省烟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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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烟叶产业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烟叶产业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把烟叶产业化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和财政增效的财源工程来抓。各产区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烟叶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根据全省“十一五”烟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烟叶产业化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严格计划管理,切实维护烟叶计划的严肃性。各产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烟叶生产、收购。各产区烟草公司要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在烟叶移栽前与烟农签订好烟叶产购合同,严格按合同和质量等级标准收购烟叶。
  (三)优化生产布局,提高烟叶种植的集中度。要按照“计划种植、总量控制、市场导向、订单农业、优化布局、扶优扶强”的要求,优化配置全省烟叶资源,适度做大优质产区,扶持培育潜力产区。全省重点扶持18个“十一五”规划烟叶年产量10万担以上的产烟县。进一步优化种烟乡镇、丘块和农户结构,实现规模种植,提高烟叶生产的集中度。
  (四)不断完善烟叶生产组织形式,加快专业化生产进程。烟叶生产要积极推行“公司+烟农协会+农户”或“公司+生产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组织形式,同时要积极探索烟叶生产的公司化、市场化运作,依法推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实现烟叶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机械化耕作和社会化服务。
  (五)继续加大基地建设的力度,建立新型烟叶合作关系。基地产区要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按卷烟配方要求组织烟叶生产,不断提高烟叶质量,保证烟厂的原料需求。非基地产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烟厂联办基地。
  (六)切实抓好基本烟田建设与保护,大力夯实烟叶发展基础。各产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基本烟田规划建设与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号)精神,抓好基本烟田的规划和建档工作,完善多部门投入、多渠道筹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基本烟田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落实好基本烟田的保护措施,确保基本烟田不被挤占、配套设施不被破坏。
  (七)推行烟叶全面质量管理。各产区烟草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烟叶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进烟叶标准化种植,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抓好烟叶生产经营的过程管理,增强对烟农和烟厂的服务意识。
  三、烟叶产业化建设的有关政策
  (一)规范对烟农的烟叶生产投入。烟草部门对烟农的生产投入实行产前承诺,收购后统一结算兑现。生产投入(含肥料、农膜、农药、烟苗、煤炭等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常德市、怀化市每担上中等烟叶补贴120元、每担下低等烟叶补贴80元,其它产区每担上中等烟叶补贴100元,每担下低等烟叶补贴70元。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产区政府要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国土整理等涉农开发资金和烟叶特产税15%的资金,投入烟田水利、烟区道路、烤房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各产区烟草公司按每担烟叶30元的标准从调拨价中提取配套建设资金,由省、市州公司集中用于生产投入和烟站、烟田水利设施、烤房建设。从2006年起,烟草部门对烟田水利设施、烤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并于项目验收后结算兑现。
  (三)加大基地投入。烟厂要加大对基地的烟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基地县市区政府、烟草公司与烟厂共同协商确定。
  (四)加大对烟草工商企业改革的支持。各地政府要积极帮助烟草部门协调解决好烟叶复烤厂改制扩建中的具体问题;对其分流人员安置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尽量给予减免支持。
  (五)实行烟叶质量和市场管理奖励政策。经省烟草专卖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检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产区,从每担上中等烟叶中提取5元奖励资金,由市州政府掌握,用于奖励为烟叶生产、收购和市场管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包括烟草部门)。
  (六)全省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提取1%的烟叶技术改进费,省烟草公司按调拨价从省内收购的烟叶中提取1%的烟叶管理费,专项用于烟叶科研、技术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七)各市州烟草公司支付给遭受自然灾害烟农的灾害损失补助,凭有效凭据,按实列入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八)烟草部门用于扶持烟叶生产的按上述规定进入生产经营成本核算的产前投入物资补贴和为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取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其产前投入物资补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规定抵扣。烟田水利、烟区道路、烤房和烟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税事宜由税务部门视情况给予支持。
  (九)烟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其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十)按照烟叶销售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基金只在产烟县市区一个环节征收,不得重复计征。
  (十一)烟叶检疫在生产环节中进行,购销加工环节免于检疫。
  (十二)晾晒烟的生产购销参照烤烟的有关政策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 湖南省烟叶主产县市区基本烟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贴标准表
  项    目 规    格 计划数量 烟草部门补贴标准
  密集烤房 2.7米×4米 0.2万栋 3500元/栋
   2.7米×6米 0.6万栋 8000元/栋
   2.7米×8米 0.04万栋 9000元/栋
  沟渠(混凝土) 0.4--0.6米×0.6米 250千米 40元/米
   0.4--0.6米×0.6-0.8米 1472千米 40元/米
   0.8米×0.8米 620千米 60元/米
  U型漕(混凝土) 60以下 250千米 20元/米
   60-80 300千米 20元/米
   80以上 400千米 40元/米
  管网 253千米 15元/米
  水池(窖) 20米3左右/个 70万米3 40元/米3
  标准化烟站 1万担及以下 20个 100万元/个
   1-3万担(含3万担) 150万元/个
   3-5万担(含5万担) 200万元/个
   5万担发上 250万元/个
  备注:1、主产县市区是指'十一五'期间规划发展10万担以上的18个产烟县市区。2、按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叶可持续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分年度建设计划,并经验收后给予补贴。超计划进年度的,在以后年度计划中兑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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