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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5]1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 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省局有关处室确定一名处室领导分管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落实相关职责(名单见附件一)。 
  第七条 按照系统的业务归类,省局各处室负责的功能模块如下: 
  办公室:监督考核 
  法规处:税收法制 
  流转税处:流转税管理 
  所得税处:所得税管理 
  国际处:国际税收管理 
  进出口处:出口退免税 
  征管处:税收征收管理 
  财务处:财务管理 
  计统处:税收统计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税收与经济关系 
  人事处:队伍建设监控-人事 
  教育处:队伍建设监控-教育培训 
  监察室:队伍建设监控-纪检监察 
  稽查局:税务稽查 
  信息中心:综合监控分析、一局式监控分析、一户式监控分析、数据处理分析 
  第八条 系统的功能使用权限,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划分。省局各处室应对各级、各部门的使用权限提出意见,由省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对使用权限进行设定。除因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数据信息外,原则上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各部门均可按照设定权限查询、使用系统数据。 
  第九条 对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各类基础数据、基础报表、基础参数(见附件二),省局各处室应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各级国税机关按规定的时限、口径,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系统,并对录入数据进行审核。 
  对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从其它相关系统交换的全省重点税源数据和"四小票"数据等,省局相关处室应及时提供,省局信息中心要按时导入系统。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数据,应按照功能模块划分,及时上报省局相关处室,有关处室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因系统本身原因造成的,由省局信息中心根据各业务处室的意见进行修改。因其他相关业务系统使用不规范,或数据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造成本系统结果不正确的,由使用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系统数据信息仅限于全省国税系统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确因工作需要,需对外提供的各类数据信息,要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经相关处室审核,请示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系统业务需求发生变化的,省局有关处室应及时将新的业务需求提交省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系统应用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带头应用系统,各部门要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充分利用系统功能,提高税收监控分析水平。 
  第十四条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系统培训。各级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培训的组织工作,以及所负责模块的授课工作;各级的相关处(科)室负责系统相关模块的授课工作。培训的范围包括本级部门和下级单位。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系统的功能,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市局利用系统的查询功能,实现对下级国税机关工作的动态监控,利用系统的分析功能,从不同角度分析研究税收管理的规律性,分析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信息中心从后台汇总统计的数据,撰写数据分析报告。市以下国税机关重点通过应用系统,监控考核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监控税务干部的执法情况和纳税人的守法情况,对纳税人进行"一户式"综合分析,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提供线索,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数据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通过应用"一户式"监控分析等功能,及时监控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能够通过系统得到的数据和报表,原则上不再要求基层上报。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取消基层上报的报表,可采取过渡期内手工上报和系统生成双轨运行的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再取消手工报表。 
  对于基本没有数据来源,需要基层手工填写上报的报表,基层单位按照报表填报要求录入系统后,不再上报纸质报表。对于能够利用各业务系统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经省局相关处室确认后,要逐步取消基层对应报表的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局各处室要加强对所负责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的审核,定期将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反馈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与相关处室共同分析问题原因,并组织修改完善,逐渐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系统,加强对各级国税机关税收管理质量的考核。对于全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列明的数据正确率、申报率、入库率等考核指标,要利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税收监控系统应用研讨会,分析整个系统的应用情况,分析系统应用中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会议由信息中心负责召集,各处室负责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处长或管理员参加。 
 
 
第四章 系统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操作应用疑难问题的提报与答复。对于各级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操作应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省局网站的"在线问答"栏目进行提问,属于技术和软件操作方面的问题,由省局信息中心予以在线答复;属于业务方面的问题的,由省局信息中心协同省局相关处室予以在线答复。 
  省局信息中心按月对操作应用疑难问题和答复的内容进行归类汇总,在省局内部网站发布。 
  第二十一条 系统本身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的提报。对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软件问题和修改完善的建议,填写问题建议提报单(格式见附件三),通过省局内部网站"在线问答"栏目的"问题建议附件"进行提报,属于软件技术问题,由省局信息中心及时进行修改。属于业务需求和业务口径问题,由省局信息中心会同省局相关处室进行研究,确定修改完完善方案,由信息中心组织修改,相关处室组织测试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备份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局信息中心每天定时对系统ODS数据库、知识库进行异机备份;定时对省局和各市的数据汇总、抽取情况进行监控,对省局ODS数据库中的业务明细数据与市局业务系统明细数据的一致性进行监控。各市信息中心要加强对本市数据抽取服务器的运行情况监控,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对省局监控分析系统涉及的业务系统,各市如果改变其运行环境或改变后台数据库结构,要事先报告省局。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作用,经省局考评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对系统的应用和运行等情况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系统应用考核。对充分发挥系统作用,取得较好应用效果的,可予以适当加分: 
  (一)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考核,使数据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的; 
  (二)及时准确地录入基础数据和报表、维护基础参数的,促进系统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的; 
  (三)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取消基层上报报表,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 
  (四)积极对系统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数据核对,使系统功能不断丰富完善和数据准确性得到明显提高的。 
  对不能按照系统应用要求使用系统的,予以适当扣分: 
  (一)未经相关处(科)室同意或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外发布系统数据信息的; 
  (二)对通过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数据、基层通过系统能够录入的报表、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的报表,而又要求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其他方式上报的。 
  第二十五条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基础数据、基础报表录入和基础参数维护考核。省局负责处室定期检查基础数据、参数和报表的录入情况,录入维护部门未及时录入或录入数据错误的,视同未按时上报报表或上报报表数据错误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务系统数据质量考核。由于相关业务系统操作不规范、数据不完整、不准确,影响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准确性的,按照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考核。省局和各市局要及时监控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运行情况。按照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以下情况予以考核扣分: 
  (一)未经省局批准,各市擅自关闭本地数据抽取服务器和相关业务系统服务器的; 
  (二)省局监控系统涉及的业务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后,各市未及时上报省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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