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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科开(1998)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各地建筑节能办公室,各有关科研、房地产开发单位:
  为了贯彻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新标准,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建筑节能第二步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请各地组织有关单位选择1-2个试点工程(小区),并按照《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材料和试点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寄送建设部节能办公室(设在科技司内)。
  此项工作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具体承办。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韩爱兴,电话:(010)68394548,传真:(010)68394530;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康必豪、刘幼农,电话:68383150,传真:68364601,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节约能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采暖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点。为了贯彻执行新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搞好建筑节能试点工程(小区)工作,现对申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建设,是以建筑节能为主要标志的综合 和节能规划设计、新型复合墙体、节能门窗、节能型供暖与通风、太阳能热水器、照明节电设备等综合或单项节能技术的住宅工程。工程(小区)建设应符合建设部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设计导则的有关要求。试点工程对象为小区、单栋工程、新建住宅,或既有节能改造,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照明(照明节电)等。已经列为国家小康住宅小区或城市住宅试点小区建设的工程(小区)不再重复申报,在“安居工程”中开展节能试点的可以申报。

  二、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实施方案
  1、试点工程(小区)概况:工程(小区)的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区在规划、设计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施工组织与管理方面的情况简介;
  2、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的开、竣工时间及目前工作的进展;
  3、在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建筑节能的总体考虑;
  4、试点示范工程(小区)采用的主要节能技术
  (1)墙体:墙体型式、材料、主要构造做法、热阻或传热系数、节能率、冷却处理和保温材料的生产情况等;
  (2)门窗:窗型、材料、热阻或传热系数、密闭性和窗墙比、阳台门、户门及门窗的生产、供应情况;
  (3)屋面、阳台等部位采用的保温节能材料、构造做法;
  (4)采暖供热系统的节能措施:热源形式、供热方式、管网系统、保温材料及技术、供热系统节能、水力平衡控制技术、运营管理、热计量及按热量收费、节能率等;
  (5)太阳能技术与设备:太阳能利用、被动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替代常规能源效果;
  (6)照明节电:系统控制、光源选择、设计等节能效果;
  5、节能产品的研制、开发(包括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平衡阀等供热系统设备);
  6、民用住宅建筑是否达到了部颁布新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GJG26-95)要求(南方和过渡地区另比照有关规定研究执行);
  7、经费落实情况;
  8、组织管理措施;
  (1)支撑条件:拟出台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程、法规等;
  (2)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组织领导;
  9、今后建筑节能工作的打算。

  三、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总结验收
  1、按照建设部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示范综合评价内容要求,对工程(小区)建设进行评估和总结;
  2、建筑节能成果总结验收
  (1)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的建筑节能总结报告;
  (2)编制墙体、屋面等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标准图、施工操作规程和相应的质量检验方法;
  (3)墙体、屋面等围护结构及门窗、采暖设备的节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4)节能技术总结;
  (5)对已采用节能材料、设备的分析报告;
  (6)经济分析和能耗分析;
  (7)采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
  (8)拍摄节能技术录像片。

  四、工作程序
  1、各地选择试点示范工程(小区);
  2、申报试点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
  3、建设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评议,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4、评审通过后,列为建设部科技发展计划建筑节能专项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
  5、验收、总结由部或委托地方建委(建设厅)组织主持;
  6、对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进度计划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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