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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控制指标,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每年年初,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使各项管理目标、控制指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基本原则、考核范围、考核程序、办法及考核结果的处置。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在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每年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办法和责任书进行考核,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对经考核被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三、几点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带头严格管理,带头抓好落实,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等责任。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做到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季度公布管理目标、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堵塞工作漏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好转。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以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领导予以严肃处理。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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