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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4 生效日期: 2005-12-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环[2005]53号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省环保局随即将其转发(鄂环发〔2005〕7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和会议精神。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这次全国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将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所属部门和各类重点污染源及有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单位。要以吉林化工厂爆炸造成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近年来我市发生的几起环境污染事故为戒,从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现有污染企业和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密措施,常抓不懈,确保万无一失。 
  二、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在过去排查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要立即组织专班,对辖区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和单位、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人口密集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要及时清除生产、运输、储存、处理及处置等环节中的环境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加强日常的环境监管,落实专人督促整改,要及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区政府和我局。 
  三、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和责任感。各区环保局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理处置措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和控制突发事件。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各区环保部门要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大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对本辖区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已制定了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流域、区域,应按预案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 
  四、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提高全民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意识;宣传并组织排污企业负责人加强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学习,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要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及重点污染企业相关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应对突发重大污染事故的要求;发放《涉危化学品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手册》,组织应急环境污染事故演练,搞好常用的应急技术和物质储备;对污染源周围居民有针对性地进行科普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 
  五、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要严格值班制度、出警制度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各区环保部门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及各区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及处理情况。对无人值班、处置不及时以及瞒报和报送不及时的,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管,特别是对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坚决遏制污染反弹;要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对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强对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及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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