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走具有苏州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的内在要求,对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特色产业基地的内涵 
  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集聚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主要内涵包括: 
  (一)主导产业明确。基地具有比较明显的产业特色,产业在国内有一定的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主要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和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二)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加工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配套企业。品牌企业和配套企业关联度紧密,基地内部形成了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有序的生产体系。 
  (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建有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产品展示平台、培训平台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做到资源共享。 
  (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地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就业比较多,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基地内的企业没有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生产工艺。 
  二、正视目前我市产业基地发展的现状 
  (一)数量比较多。我市现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产业基地69个,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其中:由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政府部门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协会、五金工业协会等国家级社会团体授牌的30个,主要包括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吴中医药产业基地、吴江光电缆产业基地等;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协会授牌的8个,主要包括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江苏休闲服装名镇、华虞造纸工业园等。 
  (二)产业涉及面较广。我市产业基地主要分布在5个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产业涉及电子信息、机械、纺织、医药、建材、汽车及零部件、轻工、冶金、食品等行业。2004年,69个产业基地共完成工业总产值6800多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了70%。 
  (三)质量有待提高。除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等电子信息类产业基地外,我市产业基地大部分是在过去乡镇企业'一镇一品'的基础上和各类工业小区内发展起来的,存在着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产业水平不高、优势不明显、整体竞争力不强;二是企业不够大、不够强,缺乏龙头大企业,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三是基地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不够完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功能不够健全等等。 
  三、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建设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发展战略,以资产为纽带,推动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培育龙头大企业;以产业为目标,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开拓国内外市场;以服务为手段,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基地发展的内生力。通过努力,全力打造制造业和服务业高度融合、企业充满活力的特色产业基地。 
  (二)发展思路 
  1.通过企业的集中与合作,加速产业集聚,完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链,实现资源共享,降低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成本,全面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2.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市场展示平台、培训平台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的内在力。 
  3.通过对基地内道路、供电、供水、物流等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减少重复建设,实现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合理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4.通过对基地进行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提高基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5.通过对基地集中治污、集中回收、集中供热,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基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通过企业相对集中和专业化协作,推进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专业市场的建设,提升基地整体对外扩张的能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建设原则 
  1.市场导向。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以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为基础,政府通过政策加以引导。 
  2.特色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突出行业优势,体现行业自身特色。3.规划相容。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要与苏州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服从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4.分步实施。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因地制宜,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定期认定或调整一批,同时要加强认定后的跟踪管理。 
  5.可持续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加快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人事局、国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苏州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是全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协调处理基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是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跟踪、监督、指导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建立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统一协调辖区内特色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运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基地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成立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专家评审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行业协会以及规划、科技、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申报的特色产业基地进行评定。 
  建立科学的特色产业基地评价制度,出台《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见后)。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专家评审组按照已定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每年择优评定一批'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并由市政府命名、颁发牌匾,实行挂牌管理。 
  (三)加大对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要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我市工业企业战略性布局调整、'退二进三'、扩张性搬迁改造结合起来,使其成为产业布局调整和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保证基地内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融资、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得到优先支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包括共同开发项目、技术入股、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攻关等,大力促进技术资源向基地集聚。 
  (五)全面构筑公共服务平台。当前,要努力建设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五大公共服务平台。对特色产业基地内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市政府将一次性提供20-50万元的专项补贴基金,基地所在地要按照1-1.5倍的标准进行配套。专项补贴基金用于基地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基金在项目确认后拨付,项目报批程序和规定另行制定)。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根据特色产业基地的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在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标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区域工业布局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聚集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向符合规定标准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要把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苏州市经贸委是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初期审查、上报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为指导,以'从严控制、慎重认定'为原则,每年认定命名一批。 
 
 
第二章 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特色产业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已形成产业特色,在国内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规模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主要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加工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配套企业。基地内要具有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的生产体系。 
  (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已建成或已规划建设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地必须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就业比较多,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基地内的企业不得有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生产工艺。 
  第七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一)基地要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并在五年内将有较大发展,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基地内至少有1户拥有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基地内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和要占基地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承担着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三高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经济技术升级计划项目等)的实施,有较好的企业信誉。 
  (三)基地年工业投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者占所在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工业投资总额的40%以上。工业性投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基地必须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在科技开发、生产、营销、管理方面有长期的培养计划,合理使用人才,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 
  (五)基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在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工业小区管委会对特色产业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措施,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特色产业基地,由基地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小区向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经当地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初步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整体申报项目,由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直接填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发展现状、规模及主导产业;基地内重点企业名录及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基地发展规划;基地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根据市(区)经贸委(经发局)的申报材料,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定,评定意见上报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对批准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 
  第十一条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暂定二年)对特色产业业基地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将取消其'特色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应优先得到项目审批、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