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13230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132306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0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为推广社会教育,加强文化建设,并使嘉义县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场地发挥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场地系指第七条第一项收费标准表所列场地。
第3条 本馆馆内设施服务包括计算机打印、影印、借书证遗失补发及代办申请期?论文。
第4条 使用本馆场地,应检具下列文件送本府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如附件一)。
二、计画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集会事项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集会文件)。
三、连带保证人之保证书(如附件二)。
第5条 申请场地使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违反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公序良俗者。
二、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之集会者。
三、活动内容有损害本馆建筑、设施或读者阅读宁静之虞者。
四、活动内容与申请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
五、其它与本自治条例立法宗旨不符之活动,经审核认为不宜使用者。
场地使用中,经发现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馆得停止其使用。
第6条 使用场地注意事项如下:
一、使用期间之安全维护、伤患急救、公共秩序维持应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二、非经本馆同意,不得于馆内或其四周私自架设旗帜或张贴海报、标语。
三、如需场地布置、增加器材设施或使用本馆设施,应先经本馆同意后始得为之,事毕当日应恢复原状。
四、馆内设施因使用不当毁损者,应由使用人及连带保证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使用完毕,应打扫干净,清除垃圾。
第7条 场地使用及设施服务收费标准表如附件三。
申请使用场地经核准者,应按收费标准于使用日三日前一次缴清使用费,未缴清者不得使用。设施服务费,应按收费标准当场缴清。
场地经申请使用而未使用或有第五条第二项停止使用之情形者,其所缴费用概不退还。但因风灾、水灾、地震、空袭等不可抗力事故,致无法如期使用者,得申请延期使用。未申请延期使用者,应自申请使用之翌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格式如附件四)申请全额退费,逾期未提出申请者,不予退费。
与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合办之活动,得减半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8条 本馆场地为民服务标准作业程序及场地使用须知,由本府另定之。
第9条 依第七条收费标准所收之各项费用,应如数缴入县库。
第10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