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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9 生效日期: 2000-03-1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ぉ2号ぉ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第 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 三十一 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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