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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6 生效日期: 2005-11-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5]256号
 
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署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贷款是指开行向政府指定的企事业法人或大型企业集团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 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对四川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通过政府组织增信推动四川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建立"政府入口、开行孵化、市场出口"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推动借款平台的孵化,完善借款平台的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 
  第五条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省政府确定的各融资平台(含孵化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各融资平台接受四川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是省内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政策性贷款投向,审定政策性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政策性贷款滚动实施计划; 
  (三)审定项目调整方案和指导融资平台建设; 
  (四)审定向开行推荐的政策性贷款项目; 
  (五)协调落实政府增信的具体方法和机制,协调处理贷款借、用、还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四川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任省协调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开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省分行)有关处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政策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 
  (二)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审核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投向,向省领导小组呈报政策性贷款项目; 
  (四)指导各融资平台建设,并向省领导小组呈报平台孵化方案; 
  (五)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性贷款的运用情况,并根据省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第九条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地方铁路局、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与开行进行政策性贷款合作的省级融资平台(以下简称省融资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初审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政策性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五)负责向省协调办公室和开行省分行报送政策性贷款执行情况; 
  (六)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四川省交通厅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公路、内河航运、九寨黄龙机场扩建、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政策性贷款申请;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电力、煤炭、机场(不含九寨黄龙机场)、环保、教育、卫生等项目政策性贷款申请;四川省地方铁路局融资平台,负责受理铁路等项目政策性贷款申请;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平台,负责受理成都市政策性贷款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市(州),应按要求建立各自的融资平台,承接本地区投资项目利用政策性贷款资金转借业务,与省融资平台签订相关协议,负责本地区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 
 
 
第三章 融资平台孵化 
 
  第十二条 按照开行信用逐级孵化原则,省政府协调组织形成逐级、分类推进的信用建设机制,省融资平台可以根据逐级、分类信用建设的进展和成熟度,进行融资平台孵化、额度转移、空间释放,实现借款主体由省融资平台向市(州)和其它融资平台的转移。 
  第十三条 省融资平台逐级孵化、建设的新融资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 
  (三)提供能够覆盖贷款额度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新的融资平台孵化成熟后,可作为借款主体向省融资平台申请转移借款额度,直接与开行进行政策性贷款融资合作,独立承担政策性贷款的借、用、还业务。 
  第十五条 省融资平台向市(州)融资平台转移借款额度时,省领导小组要对市(州)偿债能力进行测算,确定转移额度报省政府核准,开行审批同意后,根据开行债权变更的程序完成融资平台变更手续,实现省融资平台向市(州)融资平台借款额度的转移释放。 
  第十六条 省融资平台向其它融资平台转移借款额度时,应报省领导小组核准。新的融资平台比照省融资平台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政府对孵化、建设的各融资平台出具核准文件,作为向开行借款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制定滚动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借入政策性贷款。 
  (一)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2.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项目信用结构; 
  3.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4.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最终债务人或被投资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新建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6.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7.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 
  8.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十九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拟使用政策性贷款的省属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融资平台提出申请;市(州)项目由同级融资平台向省融资平台提出申请,或由市(州)融资平台直接向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 
  (二)各融资平台对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提出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意见后报省协调办公室; 
  (三)省协调办公室对各融资平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综合平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项目由开行省分行上报开行总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开行省分行向融资平台下达《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同时抄送省协调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同时,由各融资平台牵头制定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或项目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行省分行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一)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申报表; 
  (二)借款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 
  (四)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各融资平台用依法享有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进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相关质押批准文件; 
  (七)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依据《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各融资平台按开行规定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政策性贷款。各项目单位同时在开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行的委托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办理有关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各融资平台和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使用政策性贷款。开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额度发放。融资平台根据资金使用协议,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资金划至项目单位开立在开行省分行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五条 开行省分行和各融资平台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贷款利息按各融资平台与开行合同利率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不得加收利息。贷款发放到融资平台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始计息,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开行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存入偿债资金,保证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要按季提前向省协调办公室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偿还政策性贷款到期本息。贷款本息由各用款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九条 开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各融资平台发 
  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各融资平台根据开行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向各用款项目单位发出偿还本息的通知书。项目单位应根据偿还本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划到各融资平台偿债资金专户,由各融资平台统一偿还给开行。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偿还贷款本息资金来源: 
  (一)对于经营性项目,由经营性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包括:经营性收入、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补贴等。 
  (二)对于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主要由项目单位收入偿还。项目单位收入不足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教育、卫生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卫生经费中偿还;如还款仍有不足,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偿还。 
  第三十二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和开行,经省领导小组和开行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或向开行申请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的项目单位和融资平台,省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资格,同时停止执行政府对该项目的各种支持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融资平台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融资,并根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贷款,由融资平台商开行同意后执行,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融资平台提前收回的资金,报省协调办公室并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政策性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借贷关系按季向融资平台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各融资平台汇总后报送省协调办公室和开行省分行。 
  第三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送融资平台,同时抄报省协调办公室和开行省分行。 
  第四十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省协调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政策性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策性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对资金使用、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总投资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开行政策性贷款的融资平台及市(州)政府。各融资平台及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全部政策性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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