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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4 生效日期: 1999-09-1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规(1999)2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5号)收悉。修订后的《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结合,积极引导和推动合理有序的城市化,增强城市功能,完善城镇体系,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在国家城市发展方针的指导下,针对你省城镇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规划》提出的“强化省域中心城市功能,扶植、培育和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大力提高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水平”的省域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方针,进一步增强杭州、宁波、温州等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充分发挥沿海平原地区城镇的枢纽作用,带动内陆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沿海地区、浙赣铁路和金温铁路沿线以及浙西和浙南山地丘陵等内陆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发展基本思路,根据各自的发展条件和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城镇,逐步形成各类城镇功能明确、分布合理、发展协调的省域城镇体系。

  三、要重视小城镇发展建设。要依据《规划》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引导,抓好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建设,推动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合理集聚;完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小城镇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避免一哄而起,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

  四、原则同意《规划》对城市化水平、城镇人口和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到201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46一48%,城镇人口达2210一2300万,全省城镇发展用地增量控制在698平方公里以内。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节约用地、保护耕地,认真执行保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措施,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盘活城镇现有土地存量,加强对农民宅基地的管理。

  五、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铁路、公路、内河航道、港口以及航空港等重大交通运输设施和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形成以主干线、主通道、主枢纽为主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特别重视区域性防灾和流域防洪设施建设,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杭州、宁波、温州等大城市地区的防洪能力要达到200年一遇的标准。

  六、加强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要依据《规划》明确划定城镇建设控制区并切实加以控制;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富有特色的风景名胜以及海岸线、山地丘陵、河流湖泊
  等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要按照《规划》引导山地人口适度外迁,保护山区生态环境;要特别重视区域性水体环境和大气环境的保护,认真实施国家对太湖流域的环境治理规划。《规划》确定的十一个中心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有切实可行的达标措施;要切实抓好乡镇企业污染的治理,坚决关、停、并、转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精心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七、要在《规划》指导下,做好省以下各级城镇体系规划,重点加强对杭州、宁波和温州等三大城市地区协调发展的指导;要正确处理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与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关系,防止中心城区人口的盲目膨胀和用地的无序扩展;要统筹协调宁波与舟山的港口建设、水资源
  利用和土地利用。
  《规划》是宏观指导和调控全省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法规,保障《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对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要充实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并负责起《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报建设部备案。驻省各单位、省直各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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