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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 2005-11-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5]16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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