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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9 生效日期: 2005-11-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辽宁省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科学发展现为统领,以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创新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通过改革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同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要求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和新机制。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要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改革。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5号)要求,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2.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有利于普及幼儿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市区普通高中和除沈阳、大连市以外各市市区初中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各市市区小学和沈阳、大连市初中由区政府管理,各县(市)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由县(市)政府统一管理。 
  3.建立并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教育、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经贸、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构建和完善与普通教育相沟通、初中高层次相衔接、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与国际教育体系接轨的开放性职业教育体系。采取中、高等职业教育并重的策略,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大批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的高级技能型人才。 
  4.进一步落实政府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教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综合运用规划、法律、评估、拨款、政策指导、信息服务、质量监控等手段管理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要进一步落实高校独立法人实体地位,完善自主办学、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从强化政府统筹规划的职能入手,加大建设高教强省的力度,重点建设1至2所跻身全国前20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打造高等教育的旗舰,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的竞争力。各级各类高等学校都要树立明确的办学目标,进行科学定位。对那些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学校,政府在招生计划、经费投入、吸引人才等方面采取倾斜的政策予以支持。对那些目标模糊、定位不准的高校,政府可以在计划与规划中适当调减招生规模,减少经费投入。 
  5.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实施宏观指导管理,行业组织自律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 
  依法确定教育和其他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参加的教育联合执法制度,对未经许可、未经法人登记的办学行为或者其他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6.建立评估、信息公告、监督和问责等制度,完善依法治教的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省级政府督导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地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教育财政投入的规定,把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把教育经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政府未能足额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和未能按照规定核拨教育经费,或者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上级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核拨或者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7.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要限期从公办学校中分离出来,实现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校园校舍独立和教育教学管理独立。 
  8.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大力推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多元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格局。坚持示范性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以上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行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本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继续办好行业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应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省政府要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 
  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进民间资金和民办机制,逐步扩大民办职业教育规模,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所占的比例。 
  9.积极推进国有公办高校转制试点,选择专业吸引力强、生源充足、就业率高的高等学校进行整体转制试点。在对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的基础上,明确资产额度,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转制后的学校投资体制,可以成立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股份制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10.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吸纳社会资金,改变产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借鉴股份合作的方式,规范举办独立学院。对股份的转让要有严格的限制,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办学的盈余不能直接分红,在提取发展基金、公积金、风险基金后,对剩余的部分各产权主体可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11.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健全各类幼儿园的建园标准,积极引进外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按标准办园。各类幼儿园在实施体制改革中要保证幼儿教育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2.允许非政府机构参与合办现有公办学校(以一定的投入和方式),鼓励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提高效益。 
  13.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国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我省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高水平学校或培训机构。 
  三、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14.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教育的责任,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教育经费标准。加大公共教育投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确保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省教育经费总支出占GDP的比重,到2010年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15.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制。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预算拨款标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的资助标准;根据各市、县财力水平和开支标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两免一补'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项补助和分担数额。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确保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项目及时足额发放。有转移支付的,省、市政府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市政府负责设立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教育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寄宿)制学校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补助和以奖代补支出。县级政府负责按省规定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预算拨款标准和'两免一补'范围、标准足额安排预算,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负责按预算内教育经费总量的一定比例安排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严格管理和使用上级专项补助和本级政府安排的教育专项经费。 
  16.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3]40号),确保有关职业教育经费增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7.支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程,财政安排'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精品课程建设、名师奖励、教学改革项目、优秀教学成果奖、示范专业建设等;确保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含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校工程研究中心、高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18.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教育提供资助或捐赠。制定可操作的合理回报办法,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19.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建立财政贴息等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20.调整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性教育投入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和各级教育的重点建设项目。从保证发展的角度出发,有条件的地区应制定教师和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标准,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全额预算予以保证。 
  21.改革教育经费拨款方式,建立有效的财政拨款评估激励机制。逐步探索并建立与办学效益、办学质量相挂钩的教育投入体制;建立健全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以经费资助、重点建设项目等为杠杆的激励机制。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和对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发挥作用较大的学校采取倾斜政策,加大专项拨款的力度。 
  22.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校建设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学校办好实习实训基地、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和支持高校背景企业改制上市。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实行税收优惠,推进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的建立。 
  23.各类企业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收取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4.各级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的财政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对截留、挪用学费的市、县(市)政府,要追究其责任。 
  25.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援助机制。各级财政要共同筹措资金,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援助机制。省、市、县(市)政府分别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学校学生予以资助。 
  建立和完善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全面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政府、学校和商业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助学贷款新机制;设立政府奖学金制度;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以多种措施和形式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26.推进人员聘用制改革。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精神,根据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新进人员全部实行公开招录,人员聘用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逐步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起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完善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包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的机制、完善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职培训等,疏通民办、公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的渠道。 
  中小学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选拔任用校长;继续推行校长交流制度,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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