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福一字第0930052449号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落实劳工福利政策,协助劳工解决居住问题,特订定本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辅助劳工建购住宅贷款之主管机关: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县(市)为县(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有关贷款事宜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金融机构办理。
三、参与申请之资格条件:
凡投有劳工保险之在职劳工,并具备下列各款规定者,得依本要点规定提出申请:
(一)劳工保险年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产职业劳工:参加劳工保险年资累计满一年以上者。
2.身心障碍及原住民劳工:参加劳工保险者,年资不予限制。
3.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并加入公保者」:参加公保累计年资应比照三之(一)之1及2规定。
(二)住宅状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自有住宅者:劳工本人及家庭眷属经财税数据查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纪录。
2.二年内首次建购一户住宅者:劳工本人及家庭眷属经财税资料查询须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纪录,仅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后,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购一户住宅,并于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金融机构超过七年之长期住宅贷款,尚未全部清偿者。
四、劳工住宅贷款评点实施内容:
劳工视其家庭类别,依「九十三年辅助劳工建购住宅贷款评点标准表」所订「劳保累计年资」、「劳工家庭年所得」、「住宅状况」、「家庭眷口数」及「身心障碍、原住民或单亲劳工」等五项评点规定提出申请:
(一)劳工家庭类别:劳工家庭类别分为五类,其中「家庭年所得」、「住宅状况」及「家庭眷口数」均应依申请类别予以查核计点:
1.第一类(三代同堂):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请;或无配偶者,本人年满二十岁,以本人、未婚子女及本人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请。
2.第二类(已婚与父母共同居住):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配偶与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请。
3.第三类(核心家庭):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提出申请;或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提出申请。
4.第四类(单身或单亲劳工):无配偶者,本人年满二十岁,以本人及父母(父母双亡得与祖父母);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提出申请。
5.第五类(四十岁以上单身劳工):单身劳工,本人年满四十岁,以本人提出申请。(即民国五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以前出生者)年龄系指计算至申请截止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止。
(二)评点项目及配分权重:
1.劳工保险年资占百分之二十:
(1)参加劳工保险年资累计满一年者一点;未满一年部份,满一个月○.一点,满二个月○.二点,以此类推,满十个月以一点计。
(2)本年资由劳工保险局派驻人员于受理现场负责查调计算机文件,并核填申请表之「劳保年资栏」后,径予计算该项点数。
(3)本年资之计算依劳工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并计算至申请截止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止。
2.劳工家庭年所得占百分之三十五:
(1)申请劳工须切结同意由本会将所有家庭成员之身分证号,送往财税数据中心查询各类所得,经累加所有成员之各类所得后,为该申请劳工之「家庭年所得总额」,并由本会计点,不得异议。
(2)家庭成员中具有「志愿役军人」、「军雇人员」或「托儿所、幼儿园、公私立国中小学教职员」身分者,应另检附其任职机关开具之年所得证明,俾加计其「家庭年所得总额」。未依规定详实填报,应取消贷款资格,并应负切结不实之法律责任。
(3)劳工家庭年所得级距依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行政区域,研订十一个所得级距值,年所得额落在不同级距范围内,获不同点数。
3.住宅状况占百分之二十五:
(1)申请劳工须切结同意由本会将家庭内所有成员之身分证号送往财税数据中心进行房屋文件查询事宜。
(2)申请劳工须视其家庭类别,并查核其为「无自有住宅者」或「二年内首次建购一户住宅者」后予以计点。
4.家庭眷口数占百分之十二:
(1)申请劳工须检附全户户籍誊本,配偶及子女如与本人不同户籍者,均应并同检附户籍誊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请当时须与本人设籍于同一户籍,始得认定为共同居住。
(2)家庭眷口每一人(本人不计)得二点,最高十二点。
(3)家庭眷口数应依申请劳工之家庭类别,核定人数后予以计点。
5.「身心障碍、原住民或单亲劳工」占百分之八:
(1)劳工本人为「身心障碍劳工」、「原住民劳工」或「单亲劳工」,加计五点。
(2)申请户内有眷属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每一人加计一点,最高加计三点。
(三)评点方式: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初审合格户资料键文件后送本会,本会经汇整全国计算机文件并送请财税数据中心查询所得文件及房屋文件数据后,分别予以评比排序,核定各该辖内之正取户及备取户。
五、申请手续:
(一)公开说明书: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例假日除外)在直辖市、县(市)政府、本会委托承贷银行、福客多便利商店、信义房屋及住商不动产等单位免费提供劳工索取;或于本会及直辖市、县市政府网站下载(网址www.cla.gov.tw)。
(二)申请期间: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四日止,每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至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止,星期六照常受理,星期日停止受理。
(三)申请地点: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指定地点当面受理劳工申请。
(四)申请方式:劳工得于申请期间填妥申请表格并检齐证件,依规定向工作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申请,或委请任职单位或职业工会代为团体办理。
(五)应检附证件:
1.申请表。
2.任职单位或职业工会证明书一份。
3.切结书一份。
4.申请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户户籍誊本(限申请截止日前三个月内;申请劳工须检附全户户籍誊本,配偶及子女如与本人不同户籍,应并同检附户籍誊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请当时须与本人设籍于同一户籍)
6.符合「二年内首次建购一户住宅者」应提出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限申请截止日前三个月内)、房屋税籍证明书及贷款余额证明书。
前开二年内所购住宅之「公共设施」或同时购有「停车位」者,应比照五之(六)之2规定于申请时检附公共设施或停车位之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及房屋税籍证明书提出申报。未依规定申报者,经查出后一律不得申覆,并取消资格。
7.劳工本人或家庭眷属为身心障碍人士,应检附其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纪录申报作业:
1.申报之资格条件:劳工本人或家庭眷属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纪录,该座落符合下列标准,得视为无自有住宅者准予申请本贷款:
(1)房屋持分面积:劳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计算,并依申请户内之眷口数,每一眷口加计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公尺。
(2)房屋评定现值:依持分面积比例计算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
2.应检附之证件:符合前开五之(六)之1规定之申请户,应于申请时检附下列文件办理申报作业:
(1)土地登记簿誊本。
(2)建物登记簿誊本。(该房屋座落如属未办理保存登记之建物,则可免附)
(3)房屋税籍证明书。
3.未依规定申报者,经查出后一律不得申覆,并取消资格。
六、劳工住宅贷款内容:
(一)办理户数:三万户。
(二)贷款额度:
1.每户最高贷款金额新台币二百二十万元。
2.符合「二年内首次建购一户住宅」之贷款户,其辅贷额度应不超过转贷当时之余额及年限。实际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依当时有关规定调查、估价核定之。
(三)贷款利率:
1.劳工负担部分,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计年息○.五七五厘计算(目前为年息二.一二五厘)。
2.政府固定补贴利差为年息一厘。
(四)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五)还款方式:贷款户自领取本贷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择一摊还:
1.依还款年限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还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3.依还款年限按月平均摊还本金,并照贷款余额计息。
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还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摊还本金,并照贷款余额计息。
(六)劳工依本要点办理贷款,所需金额高于本贷款额度时,超过部分可径洽承贷银行办理,其调查、估价、贷款金额、年限及还款方式悉依本要点及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银行承作超过本贷款二二○万元以上之超额贷款部分,如非属中央银行优惠购屋项目贷款,其贷款利率比照该行首次购屋优惠利率放贷,且最高不得超过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计年息一.五七五厘计算。
七、承贷银行:
(一)符合本要点三之(二)之1规定之「无自有住宅者」,可在本会委托银行办理贷款。
(二)符合本要点三之(二)之2规定之「二年内首次建购一户住宅者」,原已在本会委托银行办有贷款者,可向原银行办理转贷;如非在本会委托银行办理者,应先清偿原金融机构贷款后,再向本会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核定户径向可办代偿之银行洽贷,银行得代为清偿原金融机构贷款。
八、限制规定:
(一)本人或配偶为事业单位、机构负责人不得申请。
(二)申请户内成员以一人申请为限,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或一人重复申请,即全部取消资格。
(三)申贷资格经主管机关予以审定后,申请户不得因事后资格条件等变动要求重新更审。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从未获政府机关办理之优惠住宅贷款者(包括承购公有眷舍房地、办理公教住宅贷款、劳工建购住宅贷款、劳工修缮住宅贷款、国民住宅贷款、辅助人民自购住宅贷款、青年优惠房屋贷款暨信用保证项目及青年购屋低利贷款等)。重复办有以上二种优惠住宅贷款者,应一律取消全部贷款资格,并缴还自贷款之日起政府已拨补之利息金额。
(五)建购住宅以一户为限,房地所有权取得登记原因应为「买卖」或「第一次登记」。自备土地兴建住宅者,起造人应为劳工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因应为「第一次登记」。
(六)住宅基地应登记为建筑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记为「住宅」或「含住或住宅」字样,并以自住且户籍迁入住所为限。如登记为商业用、店铺、工厂、办公室、仓库、农舍、工业住宅或其它用途者不予贷款。
(七)住宅必须为钢筋混凝土加强砖造以上,登记为加强砖造者得参照「钢筋混凝土加强砖造」办理。
(八)住宅及其基地须未设定其它负担,且能共同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者。
(九)住宅位于禁建地区、泄洪地区、公共设施预定地、保留征收地、行政命令限制建筑地区不予贷款。
(十)依都市计划法规定,划定地区范围禁止建筑或尚未公布细部计划地区,曾出具切结述明将来抵触都市计划必须拆除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者,不予贷款。
(十一)基地为产业或祭祀公业财团法人管有之土地,无法办理分割过户移转及设定抵押权,或其它不宜作为担保品者不予贷款。
九、有关主管机关行政作业、银行受理贷放作业及核定户办理贷款、展延作业等相关规定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另订作业注意事项。
十、本贷款最后拨款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二月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