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9)11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请示》((粤)公交传(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应遵守桥梁、涵洞、隧道及横跨道路的管道、建筑物所设置的限制高度标志的规定。违反限制高度标志造成事故的,可以依法认定责任。对于其他情况,应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 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此复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