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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社秘字第0930002614号

一、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本馆受理之国家赔偿事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馆为处理国家赔偿事件,应组成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赔会)其设置及职掌如下:

(一)国赔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馆长兼任;委员四人,由本馆单位主管及职员代表兼任之,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参与。

(二)国赔会视国家赔偿事件情况不定时开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三)国赔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四)国赔会之职掌如下:

1.关于国家赔偿事件之协议及审议事项。

2.关于国家赔偿事件之诉讼事项。

3.关于求偿事件之核议事项。

4.其它有关国家赔偿事项。

三、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一)请求权人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时,应请其填具赔偿请求书。其有代理人者,并应请其提出委任书或法定代理权之证明文件。

(二)本馆收到国家赔偿请求书时,应于该请求书加盖收件章戳,记明收件日期、文号。

(三)本馆指定协议期日前,应就赔偿责任详加分析、研判及必要之调查,充分提供事实、证据、理由及法令依据,提国赔会审议。

(四)国赔会审议决定本馆非赔偿义务机关或无赔偿责任、或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者,得不经协议,于收受前项请求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叙明理由拒绝之。

(五)国赔会审议决定本馆有赔偿责任者,应速指定协议期日及地点,通知请求权人及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机关、公务员、团体、个人或应负责任之人列席。

(六)请求权人不于协议期日到场者,得酌量情形视为协议不成立或另定协议期日。

(七)协议之进行:

1.协议时应于国赔会决定之原则及范围内进行协议。

2.通知相关人员出席,并邀约专家陈述意见,据实核定赔偿金额。

3.赔偿协议之前,应先查明出席代理人委任证明文件与清点应出席之人数。

4.赔偿协议应使出席人能作充分之说明。

5.赔偿协议时,应保持会场情绪和谐。

6.赔偿协议书之作成,应意义确定,责任分明,并当场宣读。

7.赔偿协议应制作纪录。

(八)赔偿协议之决定,其协议赔偿之金额超过规定限额者,应依规定层报核定。

(九)依据赔偿协议制作协议书,并留存一份,于协议成立后十日内送达请求权人。但协议赔偿金额超过规定限额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将协议赔偿金额层报核定。

2.于协议书内载明「本协议书于协议赔偿金额层报核定后生效」。

3.协议书于协议赔偿金额层报核定后送达请求权人。

4.协议赔偿金额经层报后变更或未予核定者,征询请求权人同意或再行协议,否则以协议不成立处理。

(十)协议逾六十日未成立者,依赔偿请求权人之请求,发给协议不成立证明书。

(十一)协议成立时,应依规定作成协议书,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盖妥机关印信,于十日内派员交邮政机关送达,并作成送达证书。

(十二)本馆因赔偿事件所生求偿权之行使,应经本馆国赔会之核议。

(十三)本馆应审慎行使求偿权,其于求偿权行使前,应先清查被求偿人之个人或团体可供执行之财产,并于必要时依法声请保全措施。

(十四)本馆行使求偿权时,应先与被求偿者进行协商,酌情许其提供担保分期给付,其协商结果应作成纪录。

(十五)依本要点处理国家赔偿事件需各项费用,由本馆依法编列预算支应。

四、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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