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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七种涉农价格和收费被确认为违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计委近期确定七种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屑违法行为,并列出目前整顿的重点对象。
  这七种价格的收费行为分别是:   1、市(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机关收费标准,都属于违法收费、乱收费;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3、凡是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4、凡是超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和省两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其超出部分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5、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过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6、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采取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7、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电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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