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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督查情况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市[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的17个成员单位,组成10个督查组,分赴全国30个省、自治区(不含西藏自治区)、直辖市,对各地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下简称清欠)工作进行了督查。各督查组分别听取了30个省、63个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实地走访了30个施工现场,抽查了267个已竣工和在建项目,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了座谈,并随机走访了建筑工地工人。为进一步推动各地的清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各项清欠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8月23日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定工作目标,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也正在按计划稳步推进。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12月20日,全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已偿还约900亿元,清欠比例超过50%。其中,安徽北京山东上海四川湖南辽宁河南河北福建等10省、直辖市清欠比例超过了55%。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全国已偿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1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8.4%。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偿还163亿元,清欠比例达到99.7%。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偿还168亿元,清欠比例为97.2%,其中,偿付比例达到100%的有新疆天津黑龙江上海海南浙江江苏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健全清欠工作机制。
  为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一般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建设厅厅长担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监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清欠工作机制。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清欠工作领导机构。一些地级市还按政府项目、房地产项目、教育项目、社会项目和农民工工资等清欠分类,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清欠工作。
  (二)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如上海辽宁浙江四川山西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与所辖地区和市人民政府签订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方式,明确各市(地)的清欠比例和清欠要求,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与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再签订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清欠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了清欠工作通报制度,自治区清欠办公室按月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清欠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抄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对工作失职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为加快清欠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2004年,山东江西广东等省分别组织了2次全省清欠工作的督查,同时开展了清理政府工程拖欠的专项督查。福建海南广西等省、自治区也于2004年10月开展了对辖区内清欠计划制订、机构设立、工作进展以及政府工程清欠情况的督查。
  (四)抓好政府工程清欠。
  各地在清欠工作中均坚持首先清欠政府工程,以带动整个清欠工作的开展。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直辖市的政府工程还款比例已超过50%。多数地区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提高了政府工程计划还款的比例。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等省、直辖市明确表示要在2005年6月前基本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创新工作方法措施。
  各地在清欠工作中针对重点问题,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好的清欠方法和措施。北京市率先出台了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实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规定凡签订还款协议必须同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河北省颁布了关于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开工和竣工备案环节实施支付动态监督,并实行工程量清单、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制度。
  各地继续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海山东福建等省、直辖市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向农民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等信息。同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地建筑市场。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筹措了350万元应急资金,福建省福州、厦门市,江西省赣州市分别准备了500万元应急资金,专门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庆市部分建筑企业通过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六)建立防止新欠机制。
  在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方面,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四川等省、直辖市出台了在建设工程中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办法或规定。天津市2005年将把实行双向担保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建设项目。广东省加快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推广深圳市由工务署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经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这些措施对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天津市在推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基础上,制订颁布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凡是雇佣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并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山东四川山西广西等省、自治区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障)金制度,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内,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任务十分紧迫。
  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国尚未偿付的2003年以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还有5亿元,特别是少数地方的拖欠数额还在1亿元以上。有些地方剩余的拖欠数额虽然只有几百万元,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还款资金不落实或存在劳务纠纷等问题,特别是由于转包、违法分包和使用零散工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清理难度更大。此外,由于劳务企业、工程队等与农民工之间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等问题,使得出现劳资纠纷问题时,农民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客观上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了一定困难。目前,2005年春节已日益临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任务显得十分紧迫。
  (二)政府工程仍然是清欠工作的难点。
  尽管政府工程清欠工作开局良好,但从总体上看,仍然是当前清欠工作的难点。一是政府工程在拖欠总额中所占比例仍然较高。二是还款比例较低,如齐齐哈尔市的政府工程欠款1.89亿元已偿还0.16亿元,仅占8.5%。三是财政困难地区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有一定难度。根据调查,这些地区政府工程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前些年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施“普六”、“普九”基础教育项目,县、乡、村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这些地区多为农业县,经济发展落后,建设资金匮乏,财政都是“吃饭财政”,不采取特殊措施,按期还款难度很大。
  (三)部分地区清欠计划和资金不落实。
  部分地区清欠计划制订的还款比例“前松后紧”,将大量工作放在明后两年,甚至是最后一年。目前,还款计划中2004年年底清欠比例在60%以上的只有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湖南云南等7个省、一直辖市;在40%以下的有8个省、自治区:青海16%,广东25%,甘肃32%,黑龙江34%,贵州新疆35%,辽宁江西38%。政府工程计划还款比例更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程2004年计划还款比例在50%(含50%)以下,其中青海19%,黑龙江26%,内蒙古28%,甘肃广东湖北30%,辽宁31%。同时,由于还款资金落实不到位,清欠计划的执行没有保证。一些地区制订了清欠计划,但并没有体现在2005年的财政预算安排上,而是主要靠贷款和出售土地筹集资金。
  (四)县级人民政府清欠工作力度亟待加强。
  从检查情况看,省级和绝大部分市(地)级人民政府的清欠工作力度比较大。但是,一些县级人民政府清欠工作力度不够,各项清欠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清欠工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仍然热衷于上项目。还有一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消极等待上级财政拨款,同时对防止新的拖欠也不积极。有的地方清欠计划只是落实在口头上,还款资金没有落实。另外,一些政府部门对清欠工作抓得不紧,不仅未指导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清欠工作,甚至本身就是欠款大户和清欠工作“困难户”。
  (五)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清欠进度亟待加快。
  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清欠进度差异较大,东部地区进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贫困县等财政困难地区,筹措还款资金困难,清欠进度较慢。据对21个财政困难地区实地调查,共拖欠工程款7.33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6.45亿元,占拖欠总额的88.1%。计划2004年偿付1.2亿元,2005年偿付0.8亿元,2006年偿付0.06亿元,三年累计偿付2.06亿元,仅占拖欠总额的32%。
  (六)潜在的新拖欠问题不容忽视。
  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已经在工程担保、工程结算、工资支付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的贯彻情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督查结果显示,很多地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新的拖欠现象或可能造成新欠的隐患。如2004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新欠工程款5.14亿元,云南省新欠工程款4.41亿元。产生新拖欠的直接原因是部分地区,主要是一些市(地)、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制订的一系列防止新欠措施的力度不够。特别是在防止政府工程产生新的拖欠方面,许多措施得不到落实。一些不发达地区不顾自身实力,为了争取国家投资,仍在盲目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等。此外,在检查中还发现,许多在建项目的合同中规定,工程完工时工程款支付80%,竣工验收后支付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1年或3年内付清。由于结算周期长,缺少必要的保障措施等,很难保证余款的按时支付,极易形成新的拖欠。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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