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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个体客运汽车安全生产的建议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5 生效日期: 1998-04-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8)98号

交通部:
  近年来,公路汽车客运安全问题突出,尤其是个体运输客车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35起,死亡608人,受伤804人;1996年上升为80起,死亡1288人,受伤1496人;1997年形势相对平缓,共发生64起,死亡1037人,受伤881人。这些恶性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个体运输客车或运输企业的挂靠、承包车辆造成的。1997年发生的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起是由个体运输客车造成的;3起是由交通部门所属国有、集体运输企业的挂靠、承包车辆造成的。
  大量个体汽车运输户加入公路客运,对于解决群众乘车难和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之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其原因,除了与其他交通事故共性的因素外,有其特殊的背景和问题。
一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方式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公路客运是一个专业性强的高风险行业,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应当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娴熟的驾驶技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还要有一整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目前个体汽车运输户大多不具备这些条件。
  二是“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当前个体汽车运输户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当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同时车型旧、车况差、故障多是个体车辆的通病,特别是数千公里的长途行驶,驾驶员连续几天在车厢内食宿,过度疲劳,加之沿途的气候差异和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此外,个体驾驶员队伍不稳定,临时从社会雇佣或经常变换驾驶员的情况比较普遍,致使这些驾驶员有程度不同的短期思想,不认真遵守各项制度,也不愿接受严格管理的约束。
  三是违法行为突出。个体汽车运输户散居在社会,成份复杂,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遵法守纪意识普遍不高。超速、超载、酒后驾车、违章驾驶的现象十分严重。他们当中一些人为躲避检查,采取昼伏夜行,或租用短途客车转运,或绕道行驶,流动性强,难以控制,不仅严重危及安全,而且由此造成的治安案件也比较多。
  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客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损失巨大,损害赔偿少则需要几十万元,多则需要几百万元,个体汽车运输户大都无力承担,有的地方出现肇事司机弃车逃跑。为避免因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最终只能由当地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代为赔偿。
  国有、集体客运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后,一部分运输车辆被承包或出售给个人经营,在经营管理上也大都存在着以包代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和上述类似的问题。
  为努力遏制公路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的上升势头,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强化路面控制,严格执法的同时,就加强个体客运汽车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将个体汽车运输户和非交通部门所属的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纳入管理范畴,解决他们长期以来安全生产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问题。

  第二,公路客运作为高风险行业,宜从政策上引导、鼓励个体客运户组成民营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使之尽快形成一套机制科学、制度严格、确实有人管的安全保障体系。国有、集体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对承包、挂靠车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或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的个体客运户和运输企业挂靠、承包车主,要坚决取消或不予批准参加公路客运,特别是对从事跨省或长途客运的,应比照对高等级公路客运企业的要求,从严审批。

  第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对司机连续驾驶时间,每天驾驶的时间、最长营运里程,每部公路客运汽车配备驾驶员的数量做出明确规定。
  新开业的客运车辆应当是新生产车,公路客运汽车行驶满6年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停发营运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名为国营企业所属车辆实为个体车辆,以及卖往外地不办转籍手段和报废车辆仍在从事营运的问题。

  第四,对客车从事客运的车辆要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改装的客车从事公路客运,凡是没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和改装的公路客车,不应准其营运,已参加营运的也要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其营运活动。

  第五,对公路客运车辆实行强制保险。实践证明,机动车参加保险,有利企业有利国家更有利于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事公路客运的汽车,均应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座位险。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际情况,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最低赔付款应不得少于10万元;车上责任险每座位投保最低赔付款应不得少于3万元。是否签订了保险合同,应当是衡量能否参加公路客运的一个重要条件,不投保的不予批准参加公路客运,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并坚持执行。
  以上意见,供你部参考,望能引起重视。

199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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