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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 2005-10-1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203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物价局、供销社《关于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对于解决我区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促进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的需要,保证全区化肥市场长期稳定,维护粮食生产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建立用经济手段调节化肥市场的机制,加强和完善我区化肥宏观调控,稳定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确保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财建[2005]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化肥储备的规模及品种 
  化肥淡储品种为尿素和磷酸二铵,储备规模为每年5万吨。其中尿素3万吨,磷酸二铁2万吨。如需变动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储备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每年12月底前完成储备。利息按确认的贴息成本、储备数量、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实行包干。 
  二、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供销社发挥自身仓储、网络优势和主渠道作用,负责组织实施化肥储备和供应的具体工作,储备资金由供销社组织系统内的农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和融资等途径解决。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补贴。农牧厅依据全区耕地面积和用肥数量,确定下达各市县储备肥的分阶段用肥计划。物价局负责、财政厅参与核定储备化肥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并监督各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供销社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化肥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化肥储备的有关政策,抓紧、抓实、抓好我区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淡储化肥供应的监督,切实保证淡储化肥供应到农户,使储备化肥真正起到平抑市场、稳定价格的作用。 
  (有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厅、审计厅、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粮食局、供销社、农垦局、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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