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消字09300921481号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中央警察大学(以下简称警大)第六十九期四年制消防学系、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警专)第二十一期正期学生组消防安全科应届毕业生应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以下简称警察特考)录取分发及相关作业事宜,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警察特考录取人员分发本部消防署,嗣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在校成绩作业分至各消防机关。
三、警察特考录取人员经本部(消防署)通知后,应按时前往指定场所选填志愿;其因伤、病或重大事故,不能亲自到场选填志愿者,得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代为选填志愿。选填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换。
四、警察特考录取人员依其在校成绩名次先后依序选填志愿分至各消防机关;在校成绩排列同一轮序之人员,先由三等考试录取者选填,后由四等考试录取者选填;同等考试录取者之选填,并以考试成绩名次先后依序选填。
五、警察特考录取人员依在校教授班成绩排序,以人数最少之教授班为基准,按人数差额平均值,穿插办理,以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为原则。
六、本项作业现场,依序唱名,警察特考录取人员应答后上场选填志愿,唱名三次无人应答,即继续进行下一顺位唱名;经唱名三次未上场选填志愿,而于本项作业进行中提出异议者,以提出异议时插入次一顺位选填志愿;其于本项作业结束前始提出异议者,得以最后排序选填志愿。
七、警察特考录取人员或受委托人员应携带通知书及身分证,经核对确认后入场参加本项作业;家属及与办理本项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八、警察特考录取人员未参加本项作业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余缺额径行办理。
九、警察特考录取人员经分至消防机关后,应依规定期限报到,未依限到职者,事后不得要求再分发任职。
十、本项作业进行中有疑问者,应立即提出处理,于办理完毕,当场确认后,即不得再行异议。
十一、警大、警专非应届毕业生应九十三年警察特考录取者,比照警大、警专应届毕业生分发作业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