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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使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是必要的。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这个报告。
 

  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确保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研究,拟调整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付息政策。   
  一、特别国债利息的现行处理方式
  经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银行资本金(其中工行850亿元、农行933亿元、中行425亿元、建行492亿元),期限30年,年利率7.2%。
  经国务院同意,每年底由财政部付给四家银行特别国债利息,四家银行同时将特别国债利息收入等额上交中央财政。为全面真实反映银行财务状况,简化手续,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四家银行对特别国债利息不确认收入,也不作等额上交中央财政支出,会计处理上作备查登记。   
  二、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的必要性
  如果对特别国债利息仍作等额上交中央财政处理,将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第一,按国际会计准则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时,银行持有的特别国债将作为不良资产(无实际收益),并需提取相应的呆账准备金,既影响国债信誉,又加大银行拨备压力。第二,银行改制并引进新的出资人后,其税后利润将依法在各股东间进行分配,特别国债利息等额上交中央财政的做法实际上也无法操作。第三,银行改制上市后,不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将引起股民法律诉讼。因此,从维护国债信誉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作、规范国债管理等方面考虑,必须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   
  三、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财政部发布公告,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年利率从原7.2%调整为2.25%。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时,按略高于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确定特别国债年利率为7.2%。考虑到目前的利率水平和发行特别国债具有政策性因素,参照当前人民银行政策性再贷款利率水平,确定特别国债年利率为2.25%。照此测算,中央财政每年需对四家银行支付特别国债利息60.75亿元。   
  (二)考虑到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中央财政拟从2004年12月1日起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按年利率2.25%支付特别国债利息。一个月要支出1.72亿元,由中央预算当年超收中解决。2005年起,列入中央本级预算支出,一年要支出20.63亿元。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比照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执行。
  特此报告,请审议。


国务院
二○○四年十月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审查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积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国务院在报告中提出,1998年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资本金,期限30年,年利率7.2%,其收支不在预算中列示。经国务院同意,每年底由财政部付给四家银行特别国债利息,四家银行同时将特别国债利息收入等额上交中央财政,同时为全面真实反映银行财务状况,简化手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四家银行对特别国债利息既不确认收入,也不作上交中央财政支出,会计处理上作备查登记。目前,已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妥善解决四家银行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确保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顺利进行,拟调整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付息政策,将付息支出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将特别国债的年利率从原7.2%调整为2.25%,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年利率2.25%支付特别国债利息,今年一个月的利息支出1.72亿元由中央预算当年超收收入中解决。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比照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执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已开始实施,目前已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已挂牌。1998年发行的特别国债是向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在改制过程中,外部审计提出,如果财政部不实付利息,两家试点银行持有的特别国债就要作为不良资产,并要提取相应的呆账准备金。而且,改制后的税后利润将依法在各股东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境内外上市,也可能引起股民的法律诉讼。为确保银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同时也规范国债管理,财政调整对股份制改造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是必要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特别国债付息政策也照此办理。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时,鉴于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出资人资格,利益分配和调整都是在国家财政内进行的。况且,对特别国债利息在会计处理上只采取备查登记,因此,国债利率按当时略高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为7.2%。如调整付息政策后仍按此利率支付,国家财政将承受很重的负担。利率是国债发行时参照市场利率水平确定的,考虑到目前的利率水平和发行特别国债具有的政策性因素,经债权、债务人协商同意,参照当前人民银行政策性再贷款利率水平,重新确定特别国债年利率为2.25%是合适的。为了保证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顺利实施,从2004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是必要的。今年增加的1.72亿元利息支出列入中央本级预算,由今年超收收入中列支。因此,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不影响今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债发行规模和赤字规模,不需要对今年中央本级预算进行调整。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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