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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 2005-10-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5]25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总工会、银监分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各设区市负责本地清欠工作和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清欠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切实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工资管理机构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拖欠和清欠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和欠薪预警预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和曾发生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要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书面审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要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因追讨工资提起劳动仲裁的,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生活困难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规定免交仲裁预收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用工,严禁使用无劳务资质的'包工队'。继续下大力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对非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清理出建筑市场。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对在清欠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工会的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组织职工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监察厅和总工会将从10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门要求和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并分别确定一名局、处(科)级领导为负责人和联络员,于10月25日前报省厅工资处和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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