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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法制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进入新阶段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政策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农业政策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切实加强农业政策法制工作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农业增长方式、市场竞争环境和农村经济运行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农民收入和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成为农村经济工作的主题。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同时,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需要,围绕农业部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和对策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情况、有分析的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对策建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在农村改革发展中,依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将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是我国法制建设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对人们的法制观念、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法律实施机制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推进农业系统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农业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法治轨道,为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农业政策调研,提高为决策服务的水平
  政策调研要突出重点,突出主线。每年都力求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进而带动整个农业政策调研工作。
  今年,要组织部内司局及地方农业部门,对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民增收、入世应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农业管理体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农业结构调整问题,要从农业、农村经济、国民经济以及加入WTO的全局出发,系统总结农业结构调整的实践经验,对战略性调整的方向、目标、阶段性任务作出回答,提出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农民收入问题,重点调查、跟踪、监测不同地区、不同经营类型、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增长情况,总结增收的经验,分析制约农民增收的因素,提出开拓农民增收渠道的建议。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民收入调查体系,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提交上半年和全年农民收入调研分析报告。入世应对问题,重点研究WTO规则下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措施问题。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重点是了解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就业的数量和流向,分析制约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主要因素,提出促进农民流动就业的建议,并开展农民外出就业的试点工作。农业管理体制问题,要对我国现行的政府农业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提出实现政府农业有效管理的改革措施和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引导和调控的政策建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重点研究市场化改革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粮食价格、地方财政收支等产生的影响;粮食主产区要认真研究如何对农民实行重点保护,以及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方式;研究发展“订单”农业、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培育、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重点研究金融支农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金融支农服务、解决农户贷款难的政策建议。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要加强对重大问题调研的组织和协调。部有关司局和研究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好重点问题调研工作,切实抓出实效。
  部软科学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资源,重点就工农、城乡关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税费改革与乡村管理体制、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各省农业部门政策法制工作机构,要围绕上述调研题目及本地区党政领导机关的决策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及时提交调研报告。要提高调研报告的质量,提出的政策建议要切实可行,能够转化为领导决策,对当地农村改革与发展有指导意义,对全国农村改革与发展有借鉴作用。

  三、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加快农业立法进程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农业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在继续抓好与WTO有关的农业法规、规章清理和修改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农业法法规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WTO规则要求、支持和保障国内农业发展的法规体系。重点加强有关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确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今年部里将配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农业法草原法兽药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起草和肥料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地方农业部门要配合部里搞好有关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的同时,根据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立法重点。
  农业立法要在认真贯彻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基础上,充分反映WTO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既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一要贯彻非歧视待遇原则,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农业立法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要求,实现农产品技术标准和检疫检验规则统一,保证不同主体享有平等待遇。二要贯彻市场开放原则,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和自由贸易发展。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绿箱”政策以及其他我国能够享受的优惠待遇,加强农业支持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履行我国的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三要重视农业立法的统一性,确保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要执宪法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以及我国的承诺,确保有关法律措施在全国规定一致,统一实施。四要增强法律的透明度,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法律中设定的有关管理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要具体明确,规章和其他管理措施应当对外公开。

  四、加强农业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办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经常化。要逐步创造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贯彻执法与经营分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增强执法的公正性。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和执法统计制度等。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农业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部里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国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重视农业法制工作,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是否健全,案件处理是否合法规范,监督制度是否完备。执法检查可与农资打假督查工作结合进行。

  五、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继续搞好综合执法试点
  农业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是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证农业法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的需要。实行综合执法是加强农业执法、提高执法效果的有效途径,势在必行。各级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执法力量,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在部分县、市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试点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为综合执法创造条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部门在业务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综合的职能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职能是否集中,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法律法规授权有关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能,仍由原机构承担。综合执法的重点在县一级。
  各级农业部门在抓好日常性执法工作的同时,要以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

  六、努力为农业政策法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政策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是加强农业政策法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农业政策法制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制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要重视政策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法制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统筹安排有关政策调研工作。要注意整合部系统的研究力量,形成合力,开展攻关研究。要尽快形成适应领导决策需要的政策研究网络,提高调查研究的组织化程度。部农研中心、中国农科院有关经济类研究所,要紧扣部党组的中心工作,发挥优势,多出成果,出大成果。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法制系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调动系统的力量。省际间也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把农业部门的职能转到经济调节、行政执法、政策落实和公开服务上来。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改革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把农业政策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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