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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 2005-09-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5]469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部分项目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在作形式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见附件4)。 
  六、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在回函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由各区局、各稽查局审批的减免税的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核准时限中关于"分局(局)核准时限:对申请资料齐备,属一般核查范围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属获利年度税收处理范围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规定,调整为"分局(局)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等事项的核准时限同时调整为20个工作日。上述事项各工作环节的时限比照其他减免税审批项目的时限分配和调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第三条修改为"各分局(局)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过程中,因审批核准事项(不含延期缴税)过于复杂、经办人员出差、休假、学习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确需延长审批核准时限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减免税审批事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可以延长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50%,并填写《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延期告知书》(式样见附件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决定的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开始计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中关于核准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第十九条废止。 
  九、各区局、各稽查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十、市局征管处在每年6月底之前汇总全市地税系统减免税情况,并拟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各区局、各稽查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在每年6月15日之前书面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附件1: 
 
 
新增的部分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备案材料目录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一)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 
  备案材料: 
  1.供有关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的合同及中标的材料等。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共性材料(以下项目均要求此项材料,以下省略)。 
  (二)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2〕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 
  备案材料: 
  1.有关的房屋租赁合同 
  2.高教系统关于租金收费标准的文件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备案材料: 
  1.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证书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材料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的材料 
  (四)在2005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备案材料: 
  1.电影发行单位的经营证书等材料 
  2.与放映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职业学校设立的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备案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性质进行认定的文件或证书等材料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备案材料: 
  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有关文件材料 
  (七)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转让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以及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备案材料: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2.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八)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备案材料: 
  财政部核定数额的文件材料及各银行划转的资产明细表 
  (九)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备案材料: 
  有关撤消金融机构资产处理的文件材料 
  (十)对保险公司开展1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1年期以上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备案材料: 
  1.具体险种免税的文件 
  2.各险种营业收入明细表 
  (十一)以下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应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备案材料: 
  1.有关机构的经营资格的材料 
  2.残疾人证书 
  3.教育劳务免税见专门的项目 
  4.纳税人有关经营范围的材料 
  5.有关馆所批准成立的材料及门票收费情况 
  (十二)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备案材料: 
  列入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三)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 
  备案材料: 
  列入免税企业名单的文件材料 
  (十四)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执行(《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43号)) 
  备案材料: 
  实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材料 
  (十五)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备案材料: 
  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住房范围及租金标准的材料。 
  (十六)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备案材料: 
  房产证及租赁合同等材料 
  (十七)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 
  备案材料: 
  1.企业经营范围的材料。 
  2.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明细表。 
  (十八)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2号) 
  备案材料: 
  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收入的明细表等材料。 
  (十九)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备案材料: 
  1.《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 
  2.技术合同书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 
  3.如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还需提供与之相关的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 
  (二十)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38号)) 
  备案材料: 
  1.《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 
  2.技术合同书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 
  3.如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还需提供与之相关的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 
  (二十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备案材料: 
  即退增值税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财产所有者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备案材料: 
  有关赠与的合同或协议材料。 
  (二十三)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备案材料: 
  有关接收的文件材料及接收合同、协议等。 
  (二十四)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备案材料: 
  有关捐赠的协议、书据等材料。 
  (二十五)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新设、合并、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内容不变继续履行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备案材料: 
  1.批准改制的文件材料。 
  2.改制所涉及具体资金、资产的材料。 
  3.改制所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的材料。 
  (二十六)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备案材料: 
  有关赠与的协议、书据等材料。 
  (二十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备案资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三、房产税 
  (一)纳税人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产免税3年(《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1987年5月4日市政府发布) 
  备案资料 
  1.有关享受免税三年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房屋坐落地、房产原值、用途、免税金额等)及免税起止时间的书面情况说明; 
  2.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或者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 
  3.购置房屋的发票或者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4.房屋产权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备案资料: 
  1.有关大修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房屋座落地、房产原值、用途、免税金额等)及原因、大修合同和大修起止时间的书面情况说明; 
  2.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或者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 
  3.购置房屋的发票或者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4.房屋产权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本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及人员清单); 
  3.企业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费用清单及相关记账凭证); 
  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费用清单及相关记账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 
  备案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于受理审核后当面退还备案人); 
  2.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3.第2个免税年度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情况资料。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 
  备案资料: 
  1.贷款合同或协议;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18号)) 
  备案资料: 
  1.购买国库券的记账凭证; 
  2.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的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 
  备案资料: 
  1.企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外国企业取得的B股和海外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转让净收益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 
  备案资料: 
  1.购买B股和海外股的记账凭证; 
  2.取得B股和海外股的股息(红利)的证明资料,或转让B股和海外股的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外国公司向我国出租船舶用于国际运输取得的租金暂免征预提所得税(《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84〕财税字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49号)) 
  备案资料: 
  1.租赁合同或协议; 
  2.关于船舶租赁用途的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外国公司在1999年9月1日前与我国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取得的租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1号)) 
  备案资料: 
  1.租赁合同或协议;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未在我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037号)) 
  备案资料: 
  1.有关合同或协议;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财税〔2004〕29号) 
  备案资料: 
  各项补贴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二)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备案资料: 
  1.机构、组织的认定资格证明 
  2.发放奖励的具体金额及名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01号) 
  备案资料: 
  1.雇员的身份证明 
  2.所在国家地区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 
 
  附件2: 
 
 
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ZS123 
  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深地税减备告字〔〕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报的减免税备案资料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补正资料告知书 
 
  ZS124 
  补正资料告知书 
  深地税补告字〔〕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单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ZS125 
  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地税审不予受字〔〕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申请收悉,经审查,因,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延期告知书ZS126 
 
  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延期告知书 
  深地税审延字〔〕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我机关已受理。因 ,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决定,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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