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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社保办发 [2005]31 号
 各区、县(市)试点办,市直各行业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
  为确保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并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并轨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并轨前垫付应由企业承担的包烧费作为企业拖欠职工债务项目的问题。并轨人员在并轨前已经垫付企业应缴纳的包烧费,应作为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具体偿还办法按哈社保组发[2004]3号文件处理;未垫付企业应缴纳的包烧费,不作为内欠处理,可作为企业拖欠供热单位的债务,由企业与供热单位协商处理。 
  二、关于在并轨工作期间退休、死亡的并轨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问题。在通过省试点办审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并轨人员,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企业发给,但其不再享受本单位退休、退职职工待遇,档案交由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死亡的,其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发给其家属。2004年并轨企业通过省试点办审批时间原则上按2004年12月底掌握;2005年上半年并轨企业通过省试点办审批时间原则上按2005年5月底掌握;2005年下半年并轨企业通过省试点办审批时间原则上按9月底掌握。 
  三、关于并轨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并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原则上不能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并轨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灵活就业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再度失业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关于并轨人员拒绝在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上签字问题。企业已经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置方案履行相关职责,并与并轨人员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通知并轨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提出异议的,按照信访、劳动仲裁有关规定执行;个别并轨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可按照黑劳社发[2004]51号文件的规定履行送达程序。送达时要有2名送达人向并轨人员或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企业应在送达通知书内注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时限。再次拒绝签收的,由两名送达人在企业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并轨人员的关系等情况,并由送达人签名后视为送达。并轨人员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在自动离职后的3个月内如果并轨人员同意在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上签字的,可以补发经济补偿金,改按并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在此期间经济补偿金存折由主管局保管。 
  五、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并轨人员,在档案、佐证材料缺失情况下的认定问题。对并轨人员档案有原始记载但记载不全的,由企业提供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工资、保健费等原始凭证加以佐证,并结合劳动部门备案情况予以认定。对档案中无记载的,由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其所从事工种年限的企业全部原始凭证,并结合备案情况予以认定。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并轨人员,档案中既无记载,企业又无原始凭证的,经调查确实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企业所在车间(班组)负责人、企业领导、主管局签字盖章,逐级把关认定,并经企业内部公示无疑义后报劳动保障局结合备案情况予以认定。 
  六、关于并轨企业、并轨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企业,其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接医疗保险的并轨人员,均按原企业在职职工总数计算(由市试点办对并轨企业和并轨人员进行核定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并轨企业带资参保人数,办理相关手续)。上述并轨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并轨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限问题。确属由于并轨审批时间过长,影响并轨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由同级试点办出据证明,在现有规定基础上顺延3个月,即:并轨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在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 
  八、签订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协议问题。企业无法一次性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可与并轨人员签订不过3年的分期偿还协议,在协议中注明每年偿还的比例和金额。 
 
 
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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