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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 1997-05-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有助于增强立法预测性,科学地确定立法项目。进行立法预测是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通过预测,可以了解和展望现行法律的社会效果,从而适时进行立、改、废工作,使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方面达到理想的程序。但是,立法预测不能仅凭主观臆想,而要根据社会和立法发展的规律以及对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来进行。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安法规体系的研究不够,公安立法工作特别是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时为了某项工作的临时需要而即时动议、零打碎敲,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未能从宏观上进行立法论证,从而影响到法规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有助于增强公安立法工作的预测性,使公安立法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

  二、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强公安队伍的法制化管理;也有助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提供法律保障。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其执法活动要纳入法制轨道,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的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业务工作在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公安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然后有的现行法律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减弱,甚至发生矛盾,以至于在处理一些新问题时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使公安执法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安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公安队伍的管理单纯依靠政策、政治工作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已难以调整,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依靠有强制约束性的法律法规来制约,用科学的法规体系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使公安队伍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做到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可以增强公安队伍的法制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也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充分行使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将公安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三、有助于公安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公安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公安法制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安实施对公安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在公安法制建设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总结;另一方面,在当前公安工作的立法、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等方面,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解决这些解题,迫切需要加强公安法规体系的理论研究。如何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恰恰是公安法制建设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制定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安法制工作,使公安法制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法制与建设和改革摆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而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尊严,维护法律秩序和神圣职责。公安机关执法情况和执法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荣誉、社会的稳定以及党和政府的威信。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安法制状况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状况。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不仅是公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
            
公安法规体系的概念及构成

  一、什么是公安法规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以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部门为主体,宪法为统帅,形成的多层次、多部门、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它应该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既包括一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现行法律规范,又包括将要制定或者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要素的不同,分别形成若干个并行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的并行关系,构成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三是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效力的不同,形成不同等级的层次,这些不同等级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相关系,构成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四是作为一个系统,法律体系要求其内部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相互协调统一,具备体系的有机性和整体性构成,即内容上和谐一致,形式上完整统一。
  公安法规体系,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也要符合法律体系构成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公安法规体系,应该是以人民警察法为主线,调整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层次结构合理,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法规体系。
  将人民警察法作为主线,是因为它在公安法规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直接产生宪法宪法有关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作用、体制、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警务保障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公安法规体系中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因此,公安法规体系应当是以人民警察法为主线。
  公安法规体系作为一个系统,要求其内部在横向和纵向构成上做到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所谓内容和谐一致,是指构成公安法规体系的公安部门主体法规之间以及各个层次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都要做到协调一致。除了每项公安法规要符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外,还要与同一层次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下一层次的公安法规要根据上一层次的有关公安法律法规来制定,不能相互违背。同时还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已有的公安法规进行废、改工作,及时调整公安法规体系的内容,使其在新的情况下,达到新的统一。
  所谓形式完整统一,是指在公安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上要规范。公安法规的制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使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形式规范,结构严谨、内容明确。

 

  二、公安法规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安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规体系既有构成国家行政法规体系,调整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安法规,又有一定数量的打击刑事犯罪,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刑事法规,这部分公安刑事法规体现出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的特殊性,体现着公安机关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任务,是国家刑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公安法规体系的构成
  公安法规体系的建立,就是把众多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各种公安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各部门法规组织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整体。因此,建立公安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对公安法规进行科学的分类,这是公安法规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反映公安法规体系内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而且对公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对公安法规进行分类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现有的公安法规进行分类,还是在公安法规体系建设的理论指导下,在现有公安法规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安法制建设的总趋势,进行较为规范的分类。如果我们把着眼点放在后者,那么就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即有些设想存在的公安法规,不可能在现有的公安法规中找到。不过,既然我们要研究公安法规体系的构成,那么还是应该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结合现有的公安法规,进行较为科学的分类。公安法规的调整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其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法规的分类也像其他法律规范的分类一样,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别,我们认为,公安法规的分类应当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以公安法规体系的科学构成为指导,以警务内容为依据,以各项目的效力等级为原则,以警察法调整范围为主线进行分类。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安法规应由这样六部分构成,即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公安监督法规。实际上,这六部分法规构成了公安法规体系的横向关系。
  公安法规体系的横向构成,并不是单一的公安法规的简单排列,它的存在是由公安工作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决定的,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公安执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确立,把公安法规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以部门主体法规为核心,用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使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其次,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确立,不完善各部门主体法规的内部配套法律规范提供了条件,打下了基础,使各部门主体法规在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内,形成各自较为严密的系统,把各部门的工作纳入到严格的法规体系中。第三,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确立,把各项公安工作置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避免出现公安法规调整不到的领域。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具体表现为:
  (一)公安刑事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应由这样几部分主体法规构成:侦查权行使法规、看守法规、执行部分刑罚法规
  1.侦查权的行使法规。指有关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内容、方式、条件、时间、方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看守法规。指有关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对案件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采取羁押等强制手段,对正在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密警戒和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3.执行部分刑罚法规。指公安机关执行部分刑罚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如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督管理规定。
  (二)治安保卫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由以下二个方面的主体法规构成:治安管理法规和安全保卫法规
  1.治安管理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权的规定。由这样几部分组成: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法规、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危险物品管理法规、枪支刀具管理法规
  2.安全保卫法规。指用以调整在大中型企业、安全警卫、安全技术防范、要害部门及重点工程以及计算机监察等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由下列几个方面的主体法规构成:户政管理法规、消防管理法规、交通管理法规、出入境管理法规、边防管理法规
  1.户政管理法规。指有关户口登记、户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使用和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范。
  2.消防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为部门主体法规,由这样几部分组成: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监督法规、消防器材装备管理法规、义务消防组织管理法规
  3.交通管理法规。指调整人们在道路交通活动及其与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作为部门主体法规,按照交通管理法规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不同,由这样几部分组成:a.车辆管理法规,b.驾驶员管理法规,c.交通秩序管理法规,d.交通事故处理法规
  4.出入境管理法规。指调整有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国(边)境以及国籍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5.边防管理法规。指调整陆地边境管理、海上治安管理、边防检查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公安组织法规在横向构成上主要应由这样几方面的主体法规构成:
  1.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名称、构成、地位、体制、权限、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法规。它主要调整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2.人民警察管理法规。即有关人员警察录用、考核、任用、选拨、晋升、职级、管理方式、奖惩、辞退等方面的法规
  3.警衔管理法规。即人民警察警衔的评定、标准、晋衔、选升、标志式样和佩戴方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法规。即有关人民警察学校教育、在职培训、提职训练、晋级训练、警种专业培训、职级培训等方面的法规
  (五)警务保障法规在横向构成上由下列几方面法规构成:
  1.执行职务法规。即从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为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和顺利地执行职务所制定的法规
  2.劳保、福利待遇抚恤法规。即有关人民警察工资、津贴、福利、保险、待遇、抚恤、优待等方面的规定。
  3.公安后勤保障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专项经费的预算决算、财会制度、警用装备等方面的法规
  4.公安科技法规。即有关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而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科研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的法规
  (六)公安监督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法规组成:公安督察法规、控告申诉法规、执法监督法规、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法规、公安赔偿法规
  1.公安督察法规。即有关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法规规范。
  2.控告申诉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控告、申诉案件的法律规范。
  3.执法监督法规。即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
  4.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复议、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定。
  5.公安赔偿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就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公民、组织损失进行赔偿所制定的具体程序规定。
  公安法规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应该是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的一个有机整体。它的横向构成是由上述六部分法规组成,纵向构成应该是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由以部门主体法规为核心而形成的等级、层次不同的公安法律、公安行政法规、公安部门规章组成。这里所说的“部门主体法规”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首先,它是调整公安工作某一方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规;其次,在该工作领域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其相抵触或冲突;第三,它是制定该项工作的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如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应当制定一个《道路交通管理法》,将其作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主体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诸如《机动车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规法律依据。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法规体系的基本轮廊。在这里,法律法规的制定、发布机关权力越大,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越高,在公安法规体系中的等级、层次也就越高。作为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还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二个层次,在编制公安法规体系框架表时,因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很大,且底数不清,故没有收入。从表上看,纵向层次依次是:法律(包括人民警察法)、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
          
公安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完善的意见

 

  一、公安法规体系的现状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安工作在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初步形成了公安法规体系。据统计,从建国以来到96年底,共出台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135件,人大决定24件;行政法规197件,规范性文件40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94年底,出台地方公安法规、规章1067件。公安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00多件。各层次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使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职能和法律赋予其它职能方面,有了较为坚实的基础,这是我国公安法规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了我国公安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特别是作为公安法规体系主体法规的《人民警察法》已经实施,对完善公安法规体系起着主导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公安法规体系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结构不完整,门类不齐全。公安执法活动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个整体的正常活动,需要各种法律规范进行综合调控。纵观整个公安法规体系的结构,不难看出:作为公安法规体系的主体法律--人民警察法虽然已经出台,但是与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至今还没有作出一个科学的规划。现行的法规体系中比较完备的是有关公安业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同样作为公安法规体系组成部分的组织法规、队伍建设、监督法规却相当薄弱。例如,有关调整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活动的公安组织法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只有一部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而且这部法律在实践中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关于人民警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只有很少几个,远远满足不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又如对警察执法活动如何进行监督的规定,依从严治警的要求和目前执法状况来看,更是一个极为薄弱的环节,亟需加以制定和完善。再如有关警务活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对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具有的权力规定,无论是实体方面、执法程序方面还是经费保障方面都缺乏相应的专门规定,难以保障人民警察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二)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公安法规体系中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的现象严重存在。层次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法规本应是高层次的规范性法规文件,却以低层次的形式出现;有的高层次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颁布实施,而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迟迟不见出台。内容不衔接主要表现在:纵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层次的不规范,自然造成其内容不可能衔接。横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不衔接主要是指法律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统一,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性比较强的法规体系。例如,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规定的比较具体,但是对如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则规定的不够,也就是说操作的程序不具体。另外,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够明确。
  (三)有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的现行的法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在市场经济下,许多已不适应新情况。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快立法速度,改变某些立法滞后的状况。同时,对实践中不完善的规定加以补充,不适合的地方予以删除。尽快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证。

 

  二、进一步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
  建立由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内容和谐一致的公安法规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完成好这样一项工作并非易事,必须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有立法权的市的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大家的努力,才能使现在形成的公安法规体系框架既对公安法制建设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又能为今后公安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科学地进行公安立法工作的预测,制定合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保证严格执行。公安立法工作如果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规划,不改变只顾眼前、遇事而立、随意而立的现状,就不会改变现有公安法规之间一些不协调、不配套、相互矛盾的状况,也就搞不好公安法规体系的建设。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我部也根据要求制定了二个“五年规划”和每年的年度立法计划。从整体上看,我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好的,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虽然没有完成,但已公布实施了一大批有关公安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完善公安法规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今后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之时,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把缺口较大的组织法规和维护社会治安急需的法规,作为立法重点。立法时既要立足于现实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将来情况的发展;既要考虑本部门的立法计划,又必须考虑整体公安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一经形成,就必须严格执行。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对公安立法工作进行科学的预测,在清理、分析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预测,结合编制立法计划,就建立本业务系统的法规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立法规划,以期更好地指导公安立法工作,使公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安法规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必须抓好年度立法计划的完好,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立法计划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计划一旦制定,就应力争按计划完成。
  (二)切实加强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为了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事项作通盘考虑,综合分析。“立”就是针对立法项目中的缺口,解决为公安工作所急需,而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呈空白状态的项目,将那些现实斗争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整体公安法规体系。“改”就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现象,将那些不适应公安执法工作需要的项目进行修改,其中包括一些在法规体系中组成结构不合理而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废”是将已经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予以废止。另外,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凡是通过修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最好不要搞新的立法;凡是属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内容,不管涉及几个部门,都应当统一立法,不能各行其事;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从不同角度解决了的问题,就不必抽出各有关内容另行“拼凑组装”,再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今后五年,应重点补缺和修改严重不适应需要的法规。到本世纪末,使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规。2000年后再拾遗补缺,并调整结构,到2010年,形成相当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公安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不仅是指导立法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对公安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公安立法工作的领导。
  (四)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公安法规体系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密切相关,公安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直接担负着各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调研、起草工作。法制部门承担的任务是综合性的。为此,各业务部门首先应该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本部门的法规体系,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其次,法制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协调、平衡、指导作用。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工作;第三,充分发挥地方公安机关的能动性,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必要时,可从基层选调部分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同志直接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在公安立法工作中,既应当从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又要考虑整个公安法规体系的大局,不能各行其事,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公安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法制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相结合,公安部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相结合的原则,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更为切实可行,更好地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五)主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联系,经常向他们反映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汇报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公安立法工作一贯十分重视,公安立法工作在全国立法计划中所占比例是比较高的,每年都有公安法律法规出台。在今后的公安立法工作中,仍需坚持这一点。要主动征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充分反映公安立法工作的最新动态和有关问题,认真研究、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争取有关领导从一开始就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六)加强立法经费的投入,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完成。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广泛收集资料,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聘请、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部门进行立法论证,为了保障所起草、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必须从经费上予以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工作,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公安执法工作。从近几年来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公安工作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公安立法的理论研究工作也大大加强。在今后的公安立法工作中,既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细致地进行调研、论证工作,用科学、完善的公安法制理论指导具体的公安执法工作;又要以公安执法的实践去推动公安立法理论的发展,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立法质量,以更好地指导现实的执法活动。
  
附:一、公安法规体系框架(略)
  二、关于编制公安法规体系框架几个具体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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