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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5 生效日期: 2005-07-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2005]10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围绕全省地税工作目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一是要根据所管辖户数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规模、信誉等级、注册类型、纳税人类别、财务制度情况等进行合理分类,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所得税管理。要结合我省征管改革上线的成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要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核算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以及所在行业的相关信息等,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分门别类地进行建档管理。二是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按税法有关规定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范围,正确处理好税收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标准列支税前扣除项目,坚决杜绝越权减免税和违规减免税。三是要完善减免税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对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审批到位,确保审批的时效性。四是积极探索和完善汇算清缴办法,以'明确汇缴主体,规范汇缴程序,做好纳税辅导,提高申报质量'为主线,以'加强部门配合,引入纳税评估,改善征纳关系,强化重点稽查'为手段,不断创新汇缴方式,切实提高汇缴质量。五是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和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首先要在汇算清缴中积极引入纳税评估,要依托信息化,充分利用企业各种申报信息资料,做好对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 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有关指标的峰值区间,通过引入评估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提高分析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任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照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的有关指标要求,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动的原因。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分季税源收入分析报告制度和税负预警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省局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资料。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巩固地税征管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可能在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税收政策、核定征收税负上保持一致,维护所得税政策的统一。在征管范围问题上,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巩固和发展地税税源;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准确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对原属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而重新办理变更、设立(开业)登记的改组改制企业,要跟踪管理,做好服务,据理力争;对钻税收政策空子,采取注销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要建立工商、国、地税协作机制,定期互通信息,杜绝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涉嫌偷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积极探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开展纳税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纳税人加强核算,准确计税,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打下基础。 
??三、强化评估,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在进行企业纳税评估时,对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分析评估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上级税务机关各项指导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通过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尚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坐等信息化实现后再开展这项工作,可通过人工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等方式选择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逐步开展纳税评估。 
??四、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 
??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对纳税人应在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这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在分片联系纳税人进行管理时,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企业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管理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要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的变化情况。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账证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评估和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图省事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强管理。 
??五、强化收入管理,注重弹性分析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形势分析时,要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月度的收入分析,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增减变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变化、利润变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税基之间的弹性关系。收入分析要与企业纳税评估结合起来。收入分析中发现问题,要在纳税评估中查找原因。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这项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要充分利用收集掌握的数据资料,分总量、地区、行业、企业、影响收入弹性诸因素,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科学预测收入发展趋势,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为强化管理提供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收入分析的时效性,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按时报送收入分析资料。 
??六、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作配合 
??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加强征管、落实政策、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搞好协作配合。要进一步落实国、地税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纳税评估指标峰值、核定征收标准、专项检查工作等,双方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保持一致。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要利用国税局、地税局分管不同税种的条件,审核有关票据的真伪并及时传递审核结果,互相把关。对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要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处理,从有利于团结合作的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和互谅的态度解决。双方如对具体纳税人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应先维持征管原状并进一步沟通协商、统一意见,不能出现管理真空。对于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请示上一级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机关协调解决。省级国、地税局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报总局处理。严禁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发文改变征管原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影响税收征管,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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