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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 2006-02-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是我市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为确保"十一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现提出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双基三专"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标本兼治的防控措施。突出抓好"两化四加强"工作: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和"十一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下降3%。 
  --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将特大以上事故控制在4次以内。 
  --建立适应乡镇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监管运行模式,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2006年6月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实施重大危险源责任监控,明确监控责任,落实全市1.2万个高危企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措施。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挂牌整治,挂牌整改率达到100%;在2006年底前,完成主城区4户化工企业搬迁。 
  --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以煤矿、交通运输、危化行业3个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中小学校等10个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 
  --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完善委托乡镇执法领域和范围,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安全生产纳入我国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目标体系,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市政府已将安全生产列入"十一五"26个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启新思路,推出新举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把安全生产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十一五"规划,狠抓规划落实,在前两年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十一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夯实乡镇和企业两个平台 
  "双基"工作是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是今年"双基"工作重点。 
  1.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履行好维护和谐稳定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乡镇安监办职能,稳定并充实乡镇安全专(协)管队伍,同时在编制、经费等政策上给予安全监管部门适当倾斜。继续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2006年6月底前组建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强化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能,完善委托乡镇执法领域和范围,实施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推行基层社区、村社安全生产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推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经验,在2006年3月底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指导意见,建立一套涵盖全面、重点突出、程序明确、操作性强的乡镇安全监管制度在全市推广。 
  2.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006年4月底前,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分别制定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企业在安全生产的设计、工艺、操作、管理上逐步实现标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台账及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风险识别及安全评价评估制度、风险保证金及工伤社会保险、责任保险制度和从业资质安全淘汰机制等保障措施。建立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监管制度和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等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探索建立全市安全标志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专营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确保企业安全装备及个体防护用品质量。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切实整治事故隐患 
  1.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开展重大危险源分级申报登记,市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行业和领域重大危险源申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申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的登记建档工作,年内建成全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平台,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提供相应的基础信息支持。强化安全评价,增强风险识别和监控能力。实施重大危险源责任监控,对全市1.2万个高危企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监控,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全面建设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行业应急救援体系,优化整合救护资源,提升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制度。推广煤矿、道路、消防安全"三个百日会战"的经验,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建档、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挂牌整治。市级挂牌整治重大隐患,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挂牌整治事故隐患,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严格实施考核。挂牌隐患整治情况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3.切实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以煤矿、交通运输、危化行业3个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中小学校等10个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2006年3月底前,以上行业和领域的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重特大事故防控指导意见,确定防范重点,落实防控措施,切实整治事故隐患,使重特大事故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道路交通。以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为重点,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路面监控和危险路段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区县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要求,于2006年3月底前,制定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强化源头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住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关。严禁拼装车、报废车和安全技术不合格车辆上路运行。大货车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装尾部防撞栏的一律不予年审。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认证管理。探索农村客运规费的优惠政策。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客运企业,依法收回该线路运营资格。继续推行GPS道路交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对监控系统印证的违章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交安办防控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全面推广石柱县、合川市等试点区县(市)的经验做法,优化运力结构,确保运力有效调配,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研究疏堵结合的措施,加强不通客车的乡村道路的摩托车载客营运管理,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加强路面监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定线、定点、定人"的监管责任制,主要警力坚持上路巡查。坚持在省际道路交界处和区县(自治县、市)重要出入口设立"交通安全检查站",坚持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逢车必查,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超载、超速车辆的查处。严把驾驶员考试发证关,对驾驶员违章驾车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运输企业要坚决对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 
  强力推进道路"安保工程"。今年向县道延伸300公里。实施100座桥梁桥面路缘石加高工程。对事故多发地段、国省道及桥梁、市政道路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相关部门挂牌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全面排查县乡道路危险路段,安装防撞墩、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对道路、桥梁重点隐患部位实行挂牌整治。新建公路严格实施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要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水上交通。建立和推行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四客一危"船舶和景区游览船舶为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实施120个客渡船标准化、20座"渡改桥"和100个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完善水上安全监管措施,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建设长江雾情监测网。加强乡镇农用自用船和渔业船舶管理,落实乡镇安全监管责任。对学生和乡镇赶场客渡船要采取学校、乡镇专人负责,签字发航,严防死守。依法启动港口安全评价,进一步完善水上GPS监控系统,加大"四客一危"船舶GPS船载终端推广力度。加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加强三峡库区船舶防污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库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安全事故造成长江及其支流的生态污染。逐步完善水上应急救援设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海事部门要加大航运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载、砂石船客货混装等违章冒险航行行为。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舶依法取消运营资格。 
  --煤矿。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小煤矿"两个攻坚战",整合煤炭资源和煤矿企业,提升煤炭行业整体素质。 
  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和国务院制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实施和完善528个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实现100个重点矿井市级联网监控,其余矿井实现区县(自治县、市)级联网监控。完善80个高突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实现"先抽后采、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坚决制止超生产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瓦斯治理、防尘、防水患工作,消除燃烧、爆炸和水患威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及作业范围,严防瓦斯、煤尘及透水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454个小煤矿壁式开采、100个工作面金属支护。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事故严重超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严厉查处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大对违法违规煤矿的处罚力度,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规定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一律依法收回采矿权,公开进行拍卖。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死亡职工每人赔付不低于20万元标准。推广山西河南等省对非法违法煤矿每死亡1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100万元的做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制度,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下井带班,区县(自治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向煤矿派驻安全特派员,乡镇领导、安监人员要监管到井下。高度重视煤矸石山安全隐患的治理,严格整治标准。继续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煤矿事故抢险救援水平。 
  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思路和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规范和推动煤炭资源和煤矿企业整合工作。矿井整合要统一规划、布局,整合后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新办和整合后的企业规模年生产能力必须在6万吨以上。 
  --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切入点,提高采矿准入条件,按照"关闭一批非法生产的、整治一批条件差的、合并一批规模小的、引进一批标准高的"总体思路,2006年6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任务,关闭小矿山1000个以上。根据前期整治情况,由市安监局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煤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控制目标。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特别是硐采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矿山企业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加大查处力度,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开展"回头看"活动,凡是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一律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切实做好中石油在渝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成立中石油在渝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开展天然气井场(站)、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对70处天然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 
  --危险化学品。2006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出台《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相应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危化产品进行清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建档、整治",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对液氯、液化石油气、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实行严格监控,严防翻车、翻船和泄漏爆炸事故。完善各级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危化事故扩大和造成生态污染。组织开展反违章、查隐患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推广HAN阻隔防爆和BF系列无火花快速堵漏等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制定城区危化行业安全规划,加大城区危化企业调整迁建力度。加强危化企业重大隐患挂牌整治力度。 
  --消防。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重大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电器设备、建筑装饰装修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消防安全通道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快万州、涪陵、九龙坡、合川、黔江、江津、永川特勤分中心建设。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防火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四进"活动,探索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建设施工。继续深化"一保三防"(保证安全投入,防止高处坠落,防止物体打击,防止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扩大整治范围,加大对"三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相应建设资质、无安全施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处罚力度。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安全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道路、桥梁、码头、电站、水利等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生产专篇,进行项目备案。 
  --烟花爆竹。认真贯彻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各级政府及公安、安监、工商、供销、质监、运输等部门要严格生产、储存、运输行为、销售、燃放各个环节安全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储存、运输。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运输配送制度,坚决根除挂靠生产。实行工厂化改造,推行规范化、集约化生产,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特派员,实施电子监控,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参照煤矿事故的处理办法,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特大事故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并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民爆器材。严格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对工业炸药生产线重点工序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逐步实现连续化、自动化、无污染、无粉尘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企业防雷击、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等措施。 
  --中小学校。全面落实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市公安局、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经验交流会精神的实施意见》,认真排查和整治危害学生生命安全的D类危房、压力容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完善学校运动场所、周边道路交通、校车等安全设施。在中小学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深入开展铁路公路交叉道口的综合治理,防范路外事故。加强机场和飞机的安全检查、检修保养,减少飞行事故征候。市政设施、特种设备、水库、旅游、电力、军工、机械、轻纺、林业、农机、食品药品等行业和领域,要结合各自特点,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部署,整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政府要对安全生产投入实行优先倾斜政策,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计划,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同时加大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损减灾的投入,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基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公共安全事故赔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科技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等工作的投入。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监管工作,防止虚提或挪作他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资金,多渠道增加企业安全投入。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科技保障能力 
  1.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应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要以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开展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及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控等相关技术研究。重点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2.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国家和我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为政府安全生产决策、事故抢险及调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企业安全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完善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市)在今年内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组建市安全生产调度信息中心、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培育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从业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主体作用。 
  (五)全面推进安全与保险良性互动,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我市作为全国第一家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试点省市和全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试点推进力度。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要认真总结2005年试点经验,在2006年3月底前,提出推进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发展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年底前,初步建立具有重庆特色的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完善保险与预防事故相结合的机制,加大保险业防损减灾投入。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全面推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渡船、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雇主责任险,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中小学校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降低事故对企业和个人的打击伤害程度,切实减轻社会震荡和政府压力。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对上述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的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1.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生产负责,同时又要对安全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2006年试行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测算办法,继续执行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严禁公务人员参股经营煤矿、客运和娱乐行业。 
  2.建立严格的事故查处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查处重大以上事故,要将查处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要加强对查处情况的督查,把事故多发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影响重大或同一地区重复发生的重大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结案。按"四不放过"原则,将未遂事故按既遂事故查处,特大以上未遂事故查处工作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乡镇,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或引咎辞职;对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责任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或引咎辞职。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以安全发展原则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在各行各业广泛深入开展"百日迎春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计"征文、中小学开设安全课等活动,使安全发展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投入,加强宣教基础建设,扩大宣传阵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和安全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作用,维护好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支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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