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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鼓励退役士兵学习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39号)和的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06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 
  2006年本市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院校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和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二、试点内容 
  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招生改革试点,是指遴选部分高校专科专业进行试点,由这些高校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依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三、招生计划 
  2006年本市试点院校招收退役士兵的计划数为180名。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1),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五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11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人限报1所学校。 
  五、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七、收费标准 
  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的试点院校可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招生考试费用。 
  八、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九、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可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3月25日上午9:00开始。 
  十、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3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2006年6月和2007年春季统一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 
  (二)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06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6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于3月初前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应于3月初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6年秋季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6所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管理 
  为了做好2006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 
  (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 
  (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 
  (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 
  (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 
  (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 
  (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 
  (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 
  (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 
  (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 
  (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 
  (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 
  (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 
  (3)办事程序公开; 
  (4)录取结果公开; 
  (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 
  (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 
  (1)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各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各试点院校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 
  (3)试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接待机构、提供计算机查询、设置举报箱等)。 
  本通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区县民政部门关于退役士兵考生身份的证明(样张) (略) 
  2.工作日程(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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