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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情况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2 生效日期: 1996-11-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对于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问题,公安部历来十分重视,一直作为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提出要求。去年底公安部下发《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非常重视,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了专项教育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一是今年以来刑讯逼供案件有所下降,多数省、区、市没有发生致死人命的案件;二是一些顶风上的严重刑讯逼供案件及时得到了严肃查处,有的还追究了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三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广大民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纪律教育,提高了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水平。但从总的情况看,问题仍然不少。今年1至8月又发生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31起、致死32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进一步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时有发生的刑讯逼供的问题,部纪委、监察局于今年9月召开了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座谈会,对今年1至8月发生的3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进行了逐案剖析,可以看出当前刑讯逼供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率仍比较高。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基本上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刑讯逼供发案率虽然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绝对数仍然有67起,涉及民警109人。3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中,山东6起,黑龙江4起,河北山西四川各3起,江苏浙江甘肃和铁路系统各2起,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各1起;共涉及民警73人,合同警和联防人员等47人。这些案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尤其严重的是这些问题都发生在公安部部署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之后。甘肃省庆阳地区今年4月28日至4月30日三天内发生2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全国优秀县公安局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1995年以来连续发生2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案件。二是案件多数发生在基层科股所队,领导参与的占相当比重。3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全都发生在基层科股所队,其中派出所21起,刑侦队6起,预审科、内保科、巡警队和治安股各1起。科股所队以上领导参与的有8起、9人。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副局长田智勇于今年6月9日超越案件管辖范围,亲自指挥将重大监守自盗嫌疑人林竹华刑讯逼供致死。三是一些民警在办案时不调查取证、不请示报告、不履行规定的法律手续,随意抓人刑讯逼供。在3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中,犯罪问题真正查实的只有6起,其他大多是一对一的举报或指认而没有得到证实的嫌疑人员,甚至是无辜群众。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办理法律审批程序。如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派出所负责人李富华、民警匡新业、陈星平和联防队员唐顺求等人,只因村民何晋民有偷七两鱼的嫌疑,即将其带到派出所刑讯逼供致死。四是有的民警没有办案常识,甚至没有执法权的人员参与办案。3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中,就有16起案件是合同制民警、联防队员、借调人员,甚至正在执行刑期的缓刑犯参与办案。四川省东山市踏水乡派出所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中,直接参与刑讯逼供的5人全部是联防队员。五是致死人命后对抗调查情况严重。为了获取口供,个别民警不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是采取法西斯式审讯方式,在致死人命造成恶果后,又勾结起来,伪造现场,毁证灭迹,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上级的调查。以上情况说明,一些基层科股所队特别是派出所不严格执法、草菅人命的问题相当严重。
  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虽然对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一直抓得很紧,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仍然不断发生,反映出刑讯逼供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和整治的艰巨性、必要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领导对刑讯逼供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高,对制止刑讯逼供的态度不坚决。一些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的领导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危害性、严重性和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打人有理”、“打人能破案”的思想顽固存在。担心制止刑讯逼供会挫伤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束缚民警的手脚,不利于侦察破案。对上级的文件不认真传达贯彻,有的甚至带头打人骂人,搞刑讯逼供,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第二,民警政治业务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办案民警素质不高,是发生刑讯逼供的重要因素。一些民警不懂得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审讯常识和犯罪心理学为何物,不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懂得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打人”作为破案的主要手段,导致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第三,执纪不严,包庇护短。刑讯逼供问题发生后,有些公安机关的领导不严肃认真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有关领导者处理不严,是导致刑讯逼供案件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民警出了问题,就从主观动机、一贯表现、生活出路等方面找理由,进行包庇袒护,搞所谓的“将功抵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者更不予追究,客观上纵容了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第四,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于制止刑讯逼供,公安部历来态度非常明确,早有明文规定,近几年来也是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就是不认真贯彻执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安部早在1992年1月就明文规定“审讯人犯,必须有2名以上干警参加。不准指派没有办案常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如治安联防队员、保安公司人员等)参与办案”。对大要案特别是致死人命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并严肃查处,逐级报告处理结果。各地公安机关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一些地方并未能认真切实贯彻执行。
  制止刑讯逼供是当前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各地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继续搞好专项治理整顿,坚决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特别是致死人命案件的发生。为此,公安部重申有关规定,并要求各地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制止刑讯逼供案件作为纪律作风整顿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继续深入搞好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治理整顿,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严重性,对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怎么看,是直接影响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工作能否深入有效地开展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将这个问题提到政治的高度来看,把它作为纪律作风整顿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而且一定要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能否收到实效,关键在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制止刑讯逼供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特别是县、市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对制止刑讯逼供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科股所队长要率先垂范,首先保证自己不打人骂人,不搞刑讯逼供;同时要管好队伍,抓好文明执法、文明办案,保证民警不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层层负责,建立起领导责任制,真正把制止刑讯逼供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公安机关,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刑讯逼供问题继续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都要对刑讯逼供治理整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突出重点,坚持常抓不懈。基层科股所队是开展制止刑讯逼供工作的重点。要根据刑讯逼供问题所具有的顽固性、反复性和治理的艰巨性的特点,坚持常抓不懈。特别是对办案民警要加强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教育。

  四、努力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讲政治、讲法制,就必须以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这是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法制观念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广大民警运用法律武器和科学技术克敌制胜的本领,纠正一些基层民警普遍存在的用简单粗暴的方法侦查破案的问题,坚决制止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从工作机制入手,完善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从制度上堵塞刑讯逼供问题产生的漏洞。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刑讯逼供问题纳入目标管理范围,与岗位考核、奖惩挂钩。要针对当前一些基层科股所队、特别是派出所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基层科股所队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以净化执法环境,规范执法程序,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拘留、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报经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治安案件,需要传唤当事人的,必须使用传唤证,并报经科股所队领导批准,办理法律手续。口头传唤当事人到科股所队后,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治安拘留处罚,必须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采取留置盘问、刑事拘留、拘传、传唤等措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依法办理。要坚决纠正没有办案常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参与办案的状况。今后,谁指派没有办案常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参与办案,造成重伤残和致死严重后果的,就要追究谁的法律责任。使用警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乱发滥用。对那些搞刑讯逼供、屡教不改的民警,要坚决调离办案岗位。

  六、严格执纪,赏罚分明。要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逐一排队,未查清的尽快查清,已经查清还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处理,迅速纠正。对于领导失职失察而没有受到追究的要重新追究,严肃处理。今后,对顶风作案、新发生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要从严从重惩处。经济赔偿要按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单位赔偿后,要向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各地在向部纪委、监察局报告对当事人处理结果和追究领导责任情况的同时,还要报告追偿个人经济赔偿的情况。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对多年来未发生刑讯逼供案件的单位和部门,要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予以表扬。凡在破案中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的,即使破了案,也不能立功受奖。不但个人不能立功受奖,还要取消单位参与评先进资格。已经立功受奖和评上先进单位的要予以撤销。
  请各地接此通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传达贯彻落实本通报提出的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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