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4731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4731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订规费其收费项目及费额规定如下:
查估及鉴价费:每笔土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元,面积超过一公顷者,每增加半公顷加收新台币四○○元,不足半公顷者,以半公顷计算。
第3条 查估及鉴价费于申请时缴纳,前项通知得以电话、传真或邮递等方式为之。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订规费其收费项目及费额规定如下:
查估及鉴价费:每笔土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元,面积超过一公顷者,每增加半公顷加收新台币四○○元,不足半公顷者,以半公顷计算。
第3条 查估及鉴价费于申请时缴纳,前项通知得以电话、传真或邮递等方式为之。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