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6)1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1月11日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通知》(湘政发[1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对此《通知》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通知》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实施该《通知》将会造成全国车辆牌证管理的混乱,扰乱全国车辆牌证执法管理的正常秩序,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政府的形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这就明确规定了车辆牌证的核发机关为公安机关,你省发的《通知》关于“从1996年3月1日起,全省民用机动车辆统一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由省交通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机动车必须凭牌行驶,报停摘牌,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无行政法规依据,属于越权行为。
二、1992年,针对上路检查多,汽车行车难的问题,李鹏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交通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整顿乱收费,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为了贯彻这一批示,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公发[1992]14号),其中规定:“为便于识别,减少拦车检查,公安机关可设置年检合格标志(将废气排放、灭火器等列入机动车年度检验内容),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税务部门可设置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上述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关于养路费缴讫标志的问题全国已统一解决。《通知》中关于“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使用和无有效‘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车辆进行稽查”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规定,不符合上述全国的统一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对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扣车、扣证认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法行复字[1993]第5号)中指出:“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第六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1995年9月,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在福州市联合召开的治理公路“三乱”座谈会上,两部初步商定通过车辆年审解决养路费漏征问题,交通部门不再上路稽查养路费征收情况。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今年治理公路“三乱”电话会上,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按照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有利于保证公路畅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改革措施,逐步改变把上路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的传统模式,把执法和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源头上。而你省下发的《通知》明显有违于国务院的上述要求。
五、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是车辆在全国道路上行驶的唯一法定标志和凭证,全国有效。在外观上与法定的机动车号牌易混淆的标志牌、专用牌均属非法定号牌。非法定号牌的悬挂和使用,不仅破坏了全国车辆牌证管理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影响了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识别,而且也混淆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机动车号牌的辨认和监督。
请你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尽快纠正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错误做法。
特此函告。
19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