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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0]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 
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下简称《妇女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广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大力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出各部门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妇女纲要》、《儿童纲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按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的《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穗卫法〔1999〕6号)要求,与卫生部门联合打击医托和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为及时有力地打击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非法行为,对违反《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无执业资格非法接生的,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通知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进行取缔,做好现场取证,并抓获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孕产妇生命造成伤害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切实掌握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底数和动态,为市政府提供准确数据。 
  二、外来人口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建立及组织实施含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在内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制度,在综合管理制度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须承担的责任: 
  1.对居住人员负有如下责任: 
  (1)宣传政府有关合法经营(包括无执业许可证不得行医、接生和施行节育手术等)的政策; 
  (2)凡发现有违反上述政策行为的必须立即向街(镇)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举报; 
  2.对居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负有如下责任: 
  (1)凡有育龄妇女入住的须向村(居)委会或街(镇)计生部门报告并派发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须知》; 
  (2)督促育龄妇女向村(居)委会或街(镇)计生部门报告其怀孕或生育情况; 
  (3)督促怀孕28周后的孕妇到合法医疗机构产检、住院分娩; 
  (4)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无生育证明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 
  (5)凡因不遵守上述四项职责造成以下后果的,须追究连带责任: 
  不报告育龄妇女的入住情况和怀孕生育情况,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容留无生育证计划外怀孕育龄妇女的,由计生部门与当地行政管理机构按计生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的责任,予以处罚。 
  居住的育龄妇女怀孕28周后不到合法医疗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而引起并发症需抢救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由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承担因被抢救者无能力承受的抢救费用的具体执行意见。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清理出租屋居住人员。 
  1.以村(居)委会、街(镇)为单位,组织公安、计生、卫生、城管、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居住人员的清查行动中,须包含对无执业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含非法行医、接生和施行节育手术等)行为的清查和对入住的育龄妇女的核查,对违反规定不报告非法经营活动和育龄妇女的入住情况及怀孕、生育情况的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予以处罚。 
  2.区、县级市以街、镇为单位,市以区、县级市为单位组织不定期的工作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代表街(镇)或区、县级市的工作状况予以通报并纳入政绩考核。 
  三、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按“三为主”的原则,负责做好孕前型计生管理工作,其中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常住人口育龄妇女除定期查环查孕外,重点抓好育龄妇女完成生育计划后节育措施的落实,动员并督促已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接受上环手术,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产后3天内接受结扎手术(有特殊情况的,由区、县级市计生局或街、镇计生办按省、市计生政策规定的时限执行)。对有手术禁忌症不宜施行结扎或上环手术又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妇,应作为重点对象做好其他节育措施的指导与跟踪管理。 
  2.根据联合清查中发现的或出租屋主(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报告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入住情况和怀孕、生育情况,及时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生管理档案卡,并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宣传国家和省、市计生政策。 
  3.根据查环查孕中发现的或出租屋主(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报告的育龄妇女的孕情,按照计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动员并敦促计划外怀孕者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4.定期将辖区内(含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及其怀孕、分娩情况反馈给辖区地段医院(卫生院)。 
  (二)积极参与各部门联合清查出租屋行动和打击非法接生、施行节育手术等行动,按计生执法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四、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参与各部门联合清查出租屋行动和打击无证非法行医、接生等行动,按卫生执法程序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被抓获的违反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者做好医疗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凭身份证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孕妇或因急产等原因在医院分娩的产妇,要实行及时登记、报告制度。报告形式、程序、内容以及配合计生部门为孕产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按《广州市关于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和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执行。 
  (三)对孕产妇出现并发症需要抢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担被救者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具体执行意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四)凡不报告来院产检、分娩的无生育证明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 
  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对辖区内的住所(含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住所)清查非法经营(含非法行医、接生等)活动,在执法权限内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对“三无”人员聚集地乱搭窝棚进行清拆。 
  六、房管部门(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的职责 
  督促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履行上述协助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应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或房屋租赁代理资格)。对无房屋租赁资格(或房屋租赁代理资格)而从事房屋租赁(或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工商部门的职责 
  (一)在核准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个人投资者的计划生育证明等; 
  (二)对生产经营妇女儿童用品、食品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县级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村)的职责 
  (一)加强领导,做好各部门间组织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职责的落实,并纳入年度考核中。 
  (二)设立对非法行医、接生和施行节育手术的举报电话和奖励基金,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予以奖励。对为非法行医、接生等提供场地,或居住育龄妇女不报告的出租屋主扣罚当年股份分红。 
  (三)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新建小区,建立起由基层妇女干部、计生干部和基层妇幼保健员承担基层保健工作的制度、职责,防止形成保健网底的空白点。 
  (四)解决农村接生员转制成农村妇幼保健员的职能转换问题,给予其一定的待遇,原无接生员的村由妇女干部或计生干部承担妇幼保健员的职责,并将落实妇幼保健员工作列入到农村有关部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中,以健全农村围产保健三级网。 
  (五)区(县级市)、街(镇)、村(居)委会定期以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进行生育健康等卫生和计生知识与政策法规的宣传。 
  (六)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卫生部《关于加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保障区域内妇女儿童健康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及有关责任制内容之中,对凡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危害母婴健康的,将予以扣分,并由区(县级市)或市政府予以通报。导致孕产妇出现并发症需抢救的,应由街(镇)、居委(村)的上级行政部门作出其承担被抢救者无能力承受的抢救费用的具体执行意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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