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68号
南京、无锡、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0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5〕85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6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60
上海市浦东新区
9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埔区
10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6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
60
上海市徐汇区
12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80
上海市普陀区
13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10
上海市普陀区
14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杨浦区
15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镇江市
18
澄西船舶修造厂
180
江苏省江阴市
19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
150
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造船厂
10
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东省广州市
22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3
华南船舶机械厂
20
广西梧州市
24
西江造船厂
20
广西柳州市
25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6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7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8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9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56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1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2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计
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