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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村房屋保险保障机制,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的重要意义
  房屋作为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生活的住所,是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房安危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促进农民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容。我市农村居民分布广,居住自然地理环境相对恶劣,近年来,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部分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践也一再证明,单纯依靠政府拨付救济款项实行灾后救助,不仅难以完全适应农民重建家园的资金需要,也给地方各级财政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采取政策性补贴方式,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对各级政府完善农村风险防范与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村居民生活、促进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统一步调,稳妥推进全市农房统保工作
  (一)统一原则和模式。农房统保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试行“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为了保证农房统保工作的连续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多方受益,农房统保从2008年起,一定三年。
  (二)统一投保。以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进行投保,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全市执行统一保险费率(2.5‰)、统一保险金额(3000元/户),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县(市、区)支公司统一签发保险单,并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作出统一规定,保险生效日期统一定为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统一经费来源。农房统保保费来源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相应的比例。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保费于保单签发10天内拨付承保公司账户。
  三、精心组织,确保农房统保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同意由市金融办牵头制订的《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中的有关工作事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以及党和政府的这一惠民政策,同时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不断总结完善。对农房统保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农房统保项目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以政府能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力点,以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政策性农房统保为突破口,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我市的“三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农村的农房统一保险机制,并通过农房保险试点,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色的政策性农业灾害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多渠道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与运作模式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
    四、具体内容
    (一)为了保证农房统保工作的连续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多方受益,农房统保从2008年起,一定三年。
    (二)承保主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三)保险适用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四)保险责任范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由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房屋虽未倒塌,但经有资质部门和专家鉴定需要作搬迁处理的房屋;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保险金额。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额为3000元/户。
    (六)保险费率。以2.5‰的年费率计算,全市87.5万户农房每年统保所需资金656.25万元。
    (七)投保方式。全市统一保费、统一保额,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1月份进行统保,承保公司统一签发保险单,并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作出统一规定。
    (八)保险费缴纳。统保保费筹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其来源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相应的比例(见附表)。县级负担部分在保单生效后10日内划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市级负担部分在县级资金到位确认后5日内划付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
    (九)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各县(市、区)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各县(市、区)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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